吴国良、汪卫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国良,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汪卫江,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申请执行人:胡雄华,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张建梅,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汪明安,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南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8093602G。
负责人:雷飞扬。
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永康街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0466R。
法定代表人:李爱芳。
本院在执行吴国良、汪卫江、胡雄华、张建梅与汪明安、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明安、金磐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汪明安、金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姚生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发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