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1、被告人李晓清供述,其于2017年7月20日中午,在一个包子铺喝酒后回到一品南山小区32号楼506室,将其儿子赶出家,将门反锁,想通过引爆天然气的方式自杀,便将屋内的窗户关上,然后到厨房用剪刀将天然气管道剪断,天然气就泄漏出来,又打110,说要自杀,要炸楼,后将身上的衣服脱下来,用打火机点燃放在地板上,想让房子爆炸,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天然气被人关了,后来我觉得天然气都停了,我也死不了了,就把防盗门打开了,被警察进来带到派出所了。
2、证人证言
(1)张昭宾证明,2017年7月20日14时许,李晓清给其打电话说不想活了,把煤气管给剪了,要自杀。其去后让李晓清打开门,发现屋内衣服被点着,屋内有很浓的天然气味,就上前将火踩灭,将窗户打开,派出所的民警进来将李晓清带走了。
(2)李东川证明,2017年7月20日15时19分,其接到港华燃气公司热线电话,说张村镇一品南山32号楼506室有人要开天然气自杀,要求其过去将天然气关掉,便立即赶至将室外天然气阀门关掉,当其进入该室时,门窗已打开,经检查506室的两个燃气阀门均系打开状态,灶台下的燃气管被剪断;如果在密闭空间内,天然气浓度达到5%至15%之间,遇到火花,就有可能爆炸。
(3)李本展、谷华云均证明,事发当日被疏散的过程。
3、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7月20日14时55分,接山东省公安厅指令,到达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一品南山32号楼506室,发现李晓清将家中天然气管剪断,扬言要炸楼,遂将李晓清传唤至派出所。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橱柜内的燃气软管被剪断的事实。
5、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李晓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清以在室内释放天然气,然后点燃衣物实施爆炸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李晓清已经着手实行爆炸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晓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清犯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