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李晓清爆炸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清,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8]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清犯爆炸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青芸、徐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晓清酒后因生活窘迫,产生悲观厌世情绪,遂在其位于威海市张村镇一品南山小区32号楼506室住所内,剪断天然气管道、关闭室内门窗,在拨打110报警电话宣称要引爆居民楼自杀后,点燃衣物,试图引爆。后因民警通知港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将天然气阀门关闭,并进入现场控制住李晓清,险情得以排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晓清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晓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晓清因生活窘迫,产生悲观厌世情绪,酒后在其位于威海市张村镇一品南山小区32号楼506室住所内,打开灶前天然气阀门、剪断天然气软管、关闭室内门窗,在拨打110报警电话宣称要引爆居民楼自杀后,点燃衣物,试图引爆。因民警通知港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将室外天然气管道阀门关闭,且室内天然气浓度未达到爆炸临界点,而爆炸未遂。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1、被告人李晓清供述,其于2017年7月20日中午,在一个包子铺喝酒后回到一品南山小区32号楼506室,将其儿子赶出家,将门反锁,想通过引爆天然气的方式自杀,便将屋内的窗户关上,然后到厨房用剪刀将天然气管道剪断,天然气就泄漏出来,又打110,说要自杀,要炸楼,后将身上的衣服脱下来,用打火机点燃放在地板上,想让房子爆炸,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天然气被人关了,后来我觉得天然气都停了,我也死不了了,就把防盗门打开了,被警察进来带到派出所了。

2、证人证言

(1)张昭宾证明,2017年7月20日14时许,李晓清给其打电话说不想活了,把煤气管给剪了,要自杀。其去后让李晓清打开门,发现屋内衣服被点着,屋内有很浓的天然气味,就上前将火踩灭,将窗户打开,派出所的民警进来将李晓清带走了。

(2)李东川证明,2017年7月20日15时19分,其接到港华燃气公司热线电话,说张村镇一品南山32号楼506室有人要开天然气自杀,要求其过去将天然气关掉,便立即赶至将室外天然气阀门关掉,当其进入该室时,门窗已打开,经检查506室的两个燃气阀门均系打开状态,灶台下的燃气管被剪断;如果在密闭空间内,天然气浓度达到5%至15%之间,遇到火花,就有可能爆炸。

(3)李本展、谷华云均证明,事发当日被疏散的过程。

3、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7月20日14时55分,接山东省公安厅指令,到达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一品南山32号楼506室,发现李晓清将家中天然气管剪断,扬言要炸楼,遂将李晓清传唤至派出所。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橱柜内的燃气软管被剪断的事实。

5、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李晓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清以在室内释放天然气,然后点燃衣物实施爆炸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李晓清已经着手实行爆炸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晓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清犯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晓清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大凯

人民陪审员丛会日

人民陪审员徐承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宋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