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孙立生在长春市南关区三道街其经营的阿旺福土豆粉店内,因家庭感情纠葛,将二个煤气罐挪至店内餐桌附近,拧开煤气罐阀门,导致煤气泄漏引发爆炸,致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伤者均要求不做伤害鉴定);致被害人孟某某的吉A190L7吉利牌轿车受损,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745元;致被害人蒋某某房屋受损价值3623元;致被害人徐某某房屋受损价值1817元;致被害人杜某某房屋受损价值2103元;致被害人邢某某房屋受损价值3205元;致被害人李某某房屋受损价值1789元;致被害人刘某某房屋受损价值3098元;致被害人陈某某、方某某、张某某房屋受损(无法作价)。以上,经济损失价值合计20380元。案发后,孙立生的亲属代其退赔张某某等十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计43328元;因孙立生的侵害行为给孙某某等四名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四名被害人均表示不要求孙立生赔偿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立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孙某一、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孟某某、陈某某、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徐某某、杜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述、指认现场笔录、情况说明、长春烧伤医院入院记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