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主文内容为:“一、被告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二、被告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97,716.67元;三、被告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逾期罚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合同利率7.995%上浮50%计收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对其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逾期罚息按逾期天数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复利;五、被告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代理费用25万元;六、原告对被告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其持有的辽宁沈阳文化知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股权在上述欠付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对被告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电视剧《信访局长》的著作权财产权在上述欠付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辽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X号的1513.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X号8065.75平方米在建工程在被告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上述欠付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辽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刘子祥、金卫红、刘少白、刘少天对被告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上述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子祥、金卫红、刘少白、刘少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盛世皇城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9月9日查封辽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X号面积1513.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又于2014年9月16日查封辽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X号X处房屋。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5)沈中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辽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9号的39套房产、车库及房产、车库项下分摊土地使用权、车库X门、车库X门、车库X门、车库X门)作价27,897,611.4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抵偿债务。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执结本案。
另查明,案外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约》中记载:王文义(出租方)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X号一楼车库X号车库出租给刘占军(承租方)用于开办苹泉羊汤馆。王文义为扶持刘占军的发展在2016年11月前不收取刘占军的房租费。从2016年11月1日起,刘占军每年向王文义交纳18,000元房屋租金。签约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
此外,本院2017年12月15日的执行笔录中记载:(问:皇姑区黄河北大街X号X门X门X门车库是你占用吗)任晓艳:“是,苹泉羊汤馆业主,这三个车库是我开羊汤馆占用的。”(问:谁让你用的)任晓艳:“王文义。”(问:法院的腾房公告你看到了吗)任晓艳:“看到了。”(问:为什么不搬迁)任晓艳:“听王文义说,正在和法院协商,因此没有搬迁。”(问:这三个车库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任晓艳:“无偿使用,不知道这个房子有纠纷。”(问:什么时间能把房子腾出交付法院)任晓艳:“我保证周一上午2017年12月18日腾出房子。”(问:你为什么将执行人员手部抓伤)任晓艳:“我不知道,我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我造成的,对此我非常抱歉,我向法院承认错误,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理。”(问:下周一上午10点前将黄河北大街X号X门、X门、X门车库腾空,交付法院。)任晓艳:“好的,如果我不能按上述时间交付房屋,我自愿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