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松,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秦学敏,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城乡建设公司对本院委托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正宏基公司)对北京市朝阳区×××二期“热带景区蓝海洋”项目在建工程现状(不含土地使用权)(下称蓝海洋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乡建设公司称: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派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对康正宏基公司出具的蓝海洋项目在建工程的康正评字2018-1-0052-F01SFZC6号《不动产估价报告书》(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审查,依法认定康正宏基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并予以撤销。依法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并重新确定委托评估范围进行评估,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现行北京市2012年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事实及理由如下:一、评估范围不合理,未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蓝海洋项目是债务人蓝海洋公司名下仅有的可执行资产,其资产定义应为“中华民族园二期热带景区蓝海洋项目”,而非“在建工程”。法院却错将评估范围仅定为“在建工程”,此定义仅为蓝海洋项目的部分资产,没能完全体现出债务人名下可执行资产含有的所有价值,导致估价结果严重贬损。本次评估范围的确定,还严重导致案件权利人和非优先权人的权利在法院履行拍卖的司法途径中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大部分权利人的利益将灭失,其中也包括了异议人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是法院不慎重确定评估范围直接造成的影响。对此,法院应予以纠正。二、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1、本次评估是由贵院委托康正宏基公司进行的,康正宏基公司擅自委托北京沃特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森公司)来做其中的造价测算其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该报告不合法,理应无效。2、估价报告第23页估价师签字与实地查勘记录表中记录的实际查勘人签字不一致,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结果应无效。三、估价报告关键内容缺失,评估结果应无效。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7.0.5条规定:“估价技术报告可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且明确说明“估价技术报告是否向估价委托人提供,应在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中约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能单方面决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但本项目法院委托未明确可不提供技术报告,而估价机构没有提供技术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本项目作为司法项目,事关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怎么能擅自不提供技术报告呢况且,在没有技术报告的情况下,异议人也无法对其合理性进行评判,无法提出具体技术过程方面的异议,特请法庭要求其提交技术报告,并对其未提供技术报告做出合理解释。四、估价报告内容违反行业规范,评估结果无效。1、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7.0.13条规定,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应包括的内容只有该估价报告的前四条,规范明确规定“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向估价委托人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的估价报告,其估价师声明的内容应按照第7.0.13条规定撰写,不得随意添加和删减。”估价报告在四条之后多加了四条声明,明显违背了规范要求,评估结果应无效。2、估价报告第7页:“建筑物重置成本是在价值时点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相同成新度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而《房地产估价规范》明确规定“建筑物重置成本应为价值时点重新建造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明显与规范不符,评估结果应无效。五、估价报告估值依据的资料基础不充分,估价结果让人难以信服。异议人向估价机构提供了工程结算书,2000年12月出具的结算书有业主、施工方与监理方三方的确认记录,结算书确认结算额为2.14亿余元,其中主体结构工程为1.88亿元。但沃特森公司工程造价测算报告测算的2018年该项目的工程造价仅为不到2.02亿元,其中主体结构工程仅1.17亿元。在时间跨度近20年,材料、人工等所有费用的价格上涨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情况下,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却大幅下降。而康正宏基公司仅以该公司的造价测算结果作为估价唯一依据,制作并出具了估价报告,其估价结果实在难以让人信服,评估结果应无效。六、估价报告评估内容自相矛盾,评估结果应无效。估价报告第17页:“本次评估在建工程重置成新价格是指采用价值时点2018年1月26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在建工程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房地产估价规范明确规定,“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应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该估价报告除对土地成本进行说明外,其包括的其它具体内容没有做进一步的明确说明,但其第6页第(一)条第6款“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定义,本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不包含增值税及附加。”报告内容互相矛盾,也不符合规范,造成价值严重降低,导致异议人损失,评估结果应无效。七、康正宏基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引用工程造价测算报告采用估值法不合理,造成估价结果严重贬损。康正宏基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时仅将沃特森公司明显不合理的、短期内出具的工程造价测算结果作为估价唯一依据,没有客观反映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异议人认为,沃特森公司工程造价测算结果仅采用估算指标测算,不足以公正、合理反映估价对象的造价成本,应采用现行北京市2012年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重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出具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综上所述,康正宏基公司估价程序违法,估价对象范围不合理,估价报告的依据不充分,内容矛盾缺失,且违反有关行业规范,鉴定结论草率,已经严重违反了客观性、公正性原则,损害了异议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提出执行异议。
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的城乡建设公司申请执行蓝海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城乡建设公司送达了康正宏基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康正评字2018-1-0052-F01SFZC6号《不动产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20475万元。
另查,本院受理的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申请执行蓝海洋公司、北京市城乡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蓝海洋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1号的蓝海洋公司全部在建的工程项目。后经本院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确定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书》,随机确定委托康正宏基公司对上述在建工程进行评估鉴定。2018年1月8日,本院向康正宏基公司出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函”,载明评估范围为对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中华民族园二期“热带景区蓝海洋”项目现状明确为“在建工程现状(不含土地使用权)”。2018年2月2日,康正宏基公司出具编号为康正评字2018-1-0052-F01SFZC6号估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