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2/27 0:00:00
曾某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刑罚变更案
曾某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刑罚变更案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闽07刑更1734号
罪某某某。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厦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某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29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于2017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某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4月21日因争吵不听劝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自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共获考核积分2454分,表扬4次。本次减刑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295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秀钦
审判员 孙建忠
审判员 林 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征
书记员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