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5/20 0:00:00

张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行政判决书案

张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行政判决书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沪0115行初206号

  原告张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许健,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争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媛媛独任审理,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争,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军、王寒笑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2月15日,被告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规土告〔2016〕0139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本机关(机构)于2016年1月20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我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贵局编号:沪浦规土补〔2016〕0018号。因贵局信息公开给我的答复内容不明确(供地方式纸质为划拨,网站为划拨等),我要求贵局予以书面澄清并无不妥。我要求获取完整有效的纸质“一书四方案”(浦东)土呈[2014]第57批次文。告知书称在贵局网站主动公开时已作更新,即供地方式划拨改为划拨等,请提供最新完整有效的纸质“一书四方案”(包括内容、文号、日期等更新),并盖章。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九)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单位)提出的申请为重复申请,本机关已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处理,告知书编号为沪浦规土告〔2015〕1662号,本机关(机构)不再重复处理。原告张争诉称,2016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最新完整有效的“一书四方案”,文号为(浦东)土呈[2014]第57批次文,但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答复原告不再重复处理。根据被告之前作出的沪浦规土告〔2015〕1662号告知书(以下简称1662号告知书)、沪浦规土补〔2016〕0018号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0018号补正告知书),被告明知纸质“一书四方案”与网站公开的信息有出入,其作为制作机关应该提供更新后完整准确的纸质“一书四方案”并盖章,故原告不服被诉告知,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诉告知违法并要求被告提供更新后完整有效的纸质“一书四方案”。被告浦东规土局辩称,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浦东)土呈字[2014]第57批次的“一书四方案”,被告已于2015年12月29日在1662号告知书中公开了该“一书四方案”的查询网址,并提供了纸质该“一书四方案”全部原始文件的复印件。网站信息为要素公开、摘要公开,应以被告提供的纸质版本为准,至于纸质版本中供地方式为“划拨”而网站公开信息中为“划拨等”的差别,系被告工作人员信息录入差错导致,发现错误后网站信息中供地方式已更正为“划拨”,并未影响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再次申请要求获取更新后完整有效的“一书四方案”属重复申请,被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二十三条(九)项作出被诉告知,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争于2016年1月20日以网上申请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我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贵局编号:沪浦规土补〔2016〕0018号。因贵局信息公开给我的答复内容不明确(供地方纸质为划拨,网站为划拨等),我要求贵局予以书面澄清并无不妥。我要求获取完整有效的纸质“一书四方案”(浦东)土呈[2014]第57批次文。告知书称在贵局网站主动公开时已作更新,即供地方式划拨改为划拨等,请提供最新完整有效的纸质“一书四方案”(包括内容、文号、日期等更新),并盖章”。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被诉告知,并通过双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原告。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1662号告知书,答复原告:“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已在我局网站主动公开(网址:http://planning.pudong.gov.cn/WebSite/detail.aspx?id=23166),建议您上网查询”,并提供了纸质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浦东)土呈字[2014]第57批次文件的复印件。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662号告知书及附件、0018号补正告知书、被诉告知及邮寄凭证、网站截图及当事人双方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五条的规定,被告浦东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二十三条(九)项规定: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浦东)土呈字[2014]第57批次的“一书四方案”,被告经审查,发现其已在2015年12月29日向原告作出的1662号告知书中进行了公开,告知了网络查询途径,并附带提供了纸质的(浦东)土呈字[2014]第57批次“一书四方案”文件复印件,被告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二十三条(九)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答复原告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并送达,程序合法。被告当庭也解释了客观上并没有更新的(浦东)土呈字[2014]第57批次“一书四方案”的纸质版本,原告片面的以网站信息公开曾经的差错为由要求被告提供更新后完整有效的纸质“一书四方案”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