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姚素梅与伍勇、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执202号]过程中,查封伍勇名下某房产。益利平就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益利平述称,2008年被执行人伍勇向益利平借款用于购买某房产,后被执行人伍勇又陆续向益利平借款,至2013年8月28日,双方签订了借款确认书,确认益利平向被执行人伍勇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5880万元。同时被执行人伍勇与益利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伍勇将位于某房产出售给益利平,益利平给其的借款及利息转为购房款。合同签订后,益利平向被执行人伍勇支付了剩余购房款,被执行人伍勇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益利平,房产正式交付给益利平使用。但由于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被执行人伍勇未办理抵押注销,导致益利平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12月益利平发现该房产已被查封,即将拍卖。因此向法院提出异议,望法院支持益利平的请求,维护益利平的合法权益。
为支持其主张,益利平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3年8月28日,益利平与伍勇签订的《借款确认书》,主要内容:益利平于2013年8月28日前向伍勇出借本金加利息一致确认为5880万元;
2、2013年8月28日,伍勇与益利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伍勇将某房产出售给益利平,成交价格为8150万元。签订合同前益利平向伍勇出借的5880万元视为购房款,签订合同起三个月内益利平支付剩余购房款;
3、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主要内容:益利平于20080101-20141231期间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4、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主要内容:益利平于20090601-20140313期间的银行卡交易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