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问题。王北保在晨练时对其饲养的大型犬未栓上牵着遛狗,放任其大型犬行走,未避让车辆和行人,导致李利驾驶摩托车摔倒受伤,由此给李利造成的损失,动物的饲养人王北保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王北保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责任划分是否正确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王北保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王北保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北保提出有许多药物不是直接用于治疗此次骨折用药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北保应有义务举证证明哪些药不是治疗用药。仅有自己的陈述,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属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北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