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荣平,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大龙乡东坑村冯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82151128F。
法定代表人:张惠杰。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省内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一组国税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66884850928。
法定代表人:梁云忠。
申请执行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074534。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
委托代理人:林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生,福建至理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金塔内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鑫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566412215N。
法定代表人:欧钱江。
被执行人:北京卡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3号楼4层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6386322Y。
法定代表人:胡良辉。
被执行人:王荣平,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庄华萍,女,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西证执字第66号执行公证书中,异议人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内外矿业公司)、福建省泰宁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泰宁公司)、湖北省内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内外矿业公司、泰宁公司、湖北公司称:内外矿业公司是包括泰宁公司、湖北公司在内的各个子公司及关联公司金塔内外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塔公司)的唯一意思机关、财务管理机关、经营管理机关,关联公司之间及关联公司与内外矿业公司之间严重混同,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内外矿业公司、关联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贵院作出(2017)闽04执26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行书》单独执行关联公名下资产尤其是采矿权,势必对内外矿业公司作为石材行业重整价值大幅减损,难以吸引投资人,且采矿权的有效期至2019年,此时评估拍卖所得的价值会远低于资产重整的价值,现惠安县人民法院受理黄洪林对内外矿业公司重整申请,作出(2017)闽05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并作出(2017)闽0521破申1号《决定书》,应中止对上述关联公司采矿权的执行。另外贵院查封的金塔公司的股权,系内外矿业公司持有金塔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北京卡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卡好公司)时未收取股权转让款,其已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应中止对金塔公司100%股权的执行。此外,其已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出包括金塔公司、泰宁公司、湖北公司等全部关联公司基于严重混同的合并申请,为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请求中止执行金塔公司、泰宁公司、湖北公司及卡好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