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被告人车某荣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车某荣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陕05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荣,曾用名车荣娃。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荣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贵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站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4月中旬,罪犯车正宏(已判刑)、车新战(已判刑)合谋后。二人到租住在赤水镇南会村修建高速公路的安康施工队老板罗厚宝处多次踩点,发现罗厚宝处白天只有一女(陈某某)独自在家,后二人勾结被告人车某荣预谋实施抢劫。2000年5月9日17时许,车正宏伙同车新战、车某荣,乘坐车某荣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到华州区赤水镇罗厚宝租住处,车正宏、车某荣进门后将陈某某拉到厨房,车正宏用砖将陈某某砸晕,然后用胶带封住陈某某的嘴眼,并用绳子绑住陈某某的手脚。车正宏和车新战将屋内的保险柜抬到拖拉机上,用毛巾被盖住保险柜,由车某荣驾驶四轮车拖拉机开到杏林龙山村井岩组东面沟里,将保险柜用铁锤砸开,取出保险柜内的印章、支票用火烧毁,拿走保险柜内现金18200元,车某荣从中分得5000元。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荣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车某荣对抢劫事实供认属实,但辩解他没有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中旬,被告人车某荣与罪犯车正宏(已判刑)、车新战(已判刑)预谋到罗厚宝租住在赤水镇南会村袁红伟家中抢劫。2000年5月9日17时许,车正宏、车新战、车某荣,乘车某荣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到罗厚宝租住处,车某荣、车正宏进门后将罗厚宝侄女陈某某拉到厨房,车正宏用砖将陈某某砸晕,用胶带封住嘴眼,用绳子绑住手脚。三人将屋内的保险柜拉走后毁坏,取得保险柜内现金18200元,车某荣分得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报告表、抓获经过证明,2000年5月9日,在华州区赤水镇修高速公路的陕西省路桥公司罗厚英报案称,其侄女陈某某被三人打晕并抢走保险柜,经调查走访,发现给罗厚英送石头的车新战在案发现场,当晚将车新战捉获,车新战不交待犯罪事实,后在调查走访中发现车正宏、车某荣有作案嫌疑,随后让被害人辨认两人照片,被害人辨认出二人将其打昏,后车新战交待案件事实。2011年11月14日车某荣投案自首,2013年8月23日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17年10月26日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8日被逮捕。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2000年5月9日下午5时许,她在厨房正切菜,听到有拖拉机声停到门口,开门后看见不认识的两个人,一个戴黑墨镜,中等个,穿蓝色西服,棕色凉皮鞋,较廋;一个穿蓝框框衬衣,比戴墨镜的高一点胖一点白一点,路边的车新战她认识。她走到灶房门口时,戴眼镜的先把她抱住,随后两人把她掀到灶房里面,她把捂嘴的咬了一口,后被砖砸昏。醒来后发现眼睛、嘴被捂着,双手、腿被绑着。保险柜不见了。绑她的绳子是白色的呢绒绳,胶带是黄色的,一寸多宽。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他在扯钢丝时,看见到江村路口处蹲着个男子,个子很高,手里拿着一粉红色广告纸看,他们准备抬第二卷时,这个男的到被抢这家屋里去了。被抢家门口放了一个四轮车,有加高板,车尾正在被抢家门口。车在门口停约二十分钟。
  4、同案犯车正宏供述证明,在抢劫的前一天下午,车某荣说“他踩了一个点,是搞工程的,他之前给那地方送过沙,发现那里面有个保险柜,保险柜中钱不少,他和车新战准备去弄啊,害怕人少不好弄,让一块去”,他就同意了。他和车新战坐车某荣的四轮去的,到了地方后,叫开门,车某荣跟那女的到厨房,把那女的嘴捂上,他拣了一块砖在女的头上砸了几下,他拉住女人的手,车某荣用绳子把女人的手朝后绑住,他用胶带把女人的嘴胶住,出来看到车新战已把保险柜拉到四轮跟前,上面盖个毛巾被,他俩帮着抬上四轮车上,上车就开着跑了。到县城南一个沟里把保险柜砸开,取出现金,把票据烧了,把印章扔了。车某荣分了七千元,给新战分了六千元,给他四千元。
  5、同案犯车新战供述证明,2000年四月的一天,他通过熟人认识在渭潼高速公路包工的罗老板,四月中旬的一天,车正宏闲谝说日子过的紧,想抢些钱,他就提到罗老板,车正宏让他送石头时把其带去了,其后来还踩了两次点,说白天可以抢,他答应了。5月8日晚,车正宏对他说已准备好,5月9日在去的路上,车正宏说把人打晕,把钱抢了就行。到磨村路口时,他弟车某荣开着四轮来了,正宏说让他弟也去,他看见车正宏裤子兜里装了白色尼龙绳。他弟把车开到罗老板家北几十米远的一家冷拔丝门口,他怕那女的认识他,就在西边蹲下看红传单。二人叫开门进去后,车正宏出来打手势叫他,过去看见车正宏从院子拿了一块砖进去了,他估计把人打晕了我才进去,到厨房看见那女的倒在地上,嘴上贴着黄色胶带,地上有血,那女的头上有血。正宏和他把保险柜抬上四轮,离开了现场。他和战荣各五千元,剩下是车正宏的的。他抬了保险柜还拿了一条黄色单子盖到保险柜上。
  6、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赤水南会村四组袁红伟家,院南侧沙堆北沿有车轮胎印痕,花纹不能辨认。北侧前沿房间贴西窗下有一三斗桌,桌与北墙之间空出地面为原放置保险柜处。厨房距门80cm处地面上在100×110cm的范围内分布点、片星等状血迹,中有血泊。地面留下物品有:两块半截红砖,断茬可以吻合,砖上粘附新鲜血迹,白色尼龙绳一根,沾有少量血渍,淡黄色封箱胶带一节,长30cm,断为两节,上有血迹和毛发。
  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陈某某从9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车荣娃,4、6号车正宏为5月9日打伤她的人。车新战到杏林镇龙山村蒋崖组东洪沟确认被抢保险柜。
  8、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陈某某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而致昏迷,属于轻伤。
  9、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车某荣曾用名车荣娃,出生于1972年5月12日,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
  10、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渭中刑二初字第04号、(2000)渭中法刑一初字10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该案事实已被确认,车正宏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车新战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11、被告人车某荣对抢劫事实供认属实,抢保险柜的事是车新战提出的,车正宏用砖砸昏那女的,他分了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虽没有用砖打晕被害人,但其在作案中行为积极,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东亮
审 判 员  赵 勇
代理审判员  韩夏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