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6日晚8时许,周宝珍到姜秀堂家中索要丢失的建筑模具,后与赶至家中的姜秀堂发生争执。周宝珍陈述姜秀堂在其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其拉至院外进行殴打,姜秀堂均予以否认。随后周宝珍在姜秀堂院外报警。经公安机关人员协调,姜秀堂同意支付周宝珍200元模具款。
事发当晚10时10分,周宝珍因出现缄默不语等症状被其家人送至铜山三院治疗,该院建议周宝珍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9月7日凌晨1点25分周宝珍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外伤后失语原因待定,后周宝珍家属要求转院继续治疗。当日4时周宝珍至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院方诊断为分离性障碍并建议住院治疗。住院经过载明:“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症状稍有改善,因查腰椎CT示腰椎峡部裂,需到外院进一步治疗,今日办理出院”,2013年9月18日周宝珍转院至徐州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显示:“腰椎CT提示:腰5峡部崩痛。”周宝珍于9月21日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周宝珍共计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74297.5元。
2015年7月29日,姜秀堂委托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周宝珍周宝珍腰5椎弓峡部裂的致病原因进行鉴定。2015年9月4日,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宝珍腰5椎弓峡部裂客观存在,本次外伤所致依据不足,但不排除本次外伤加重其症状、体征的可能。”一审法院在鉴定结果出具后依职权向鉴定部门询问周宝珍所受外伤对其症状加重的参与度为多少,鉴定部门出具答复函一份。答复函中记载:“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周宝珍腰5椎弓峡部裂,本次外伤所致证据不足,根据我所得技术鉴定条件,本次外伤对其症状、体征的加重参与度无法明确。”
另查明,2015年4月29日,周宝珍曾将姜秀堂诉至法院,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姜秀堂赔偿周宝珍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0145.97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宝珍自愿撤回在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诉请,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后法院以姜秀堂事后支付周宝珍的费用超过应裁判金额而驳回周宝珍诉请,目前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周宝珍对于姜秀堂行为导致腰伤的加重症状参与度是否申请鉴定,周宝珍明确不申请鉴定。
还查明,姜秀堂在事发后共支付周宝珍11000元,(2015)铜民初字第1205号判决认定姜秀堂应支付周宝珍715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