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大街6号卓著中心地下一层B102、B103、一层101单元、十六层S1610单元、十七层、十八层1800、1802C、1803、1805-1808单元及S1810单元。
负责人:滕红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满洲里恒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工商银行3号综合楼一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恒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口岸博尔塔拉路5号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新恒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6号楼17层20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铎,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二居巴镇政府楼402。
法定代表人:王坚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坚峰,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王忠明,男,193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在本院执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与满洲里恒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洲里恒超)、阿拉山口恒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山口恒超)、中新恒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恒超)、呼伦贝尔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中超)、王坚峰、王忠明、李佳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佳蓉对本院向其发出的(2017)京04执恢10号《告知通知书》及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资房评报字(2017)11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不服,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月19日举行了听证。李佳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花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王嘉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佳蓉称,其对中资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1号楼1层×××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重新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1.评估结果严重违背实际价格,不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2.评估方法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评估机构不应仅用比较法,而应结合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3.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与建委备案不符。经查询,中资公司在建委备案资质证号为建房估证字[2012]058号,与《评估报告》所附证书编号不符,该评估机构的资质存在瑕疵。4.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但本案中,异议人从未收到过法院组织各方对评估机构进行协商选定的通知,没有前置协商程序就进行摇号选定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违反司法解释规定。
申请执行人花旗银行称,不同意异议人的请求及理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1.本案中,评估机构是经过法院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选定,摇号过程现在依然可以在北京法院网进行查询。2.评估方法是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选择的,并没有任何违规之处。3.关于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是每三年更新一次,因为信息没有及时更新的原因建委网站上公布的资质证书是旧的,但不能表示评估机构没有资质。4.在本案的审判、执行等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曾通过多种方式尝试与李佳蓉等被执行人联系,法官与律师本人也前往内蒙古与当事人联系,均无果,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由于李佳蓉与各被执行人消极应诉,造成了本案中无法协商的局面,这是异议人的过错,其后果应由异议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满洲里恒超、阿拉山口恒超、中新恒超、呼伦贝尔中超、王坚峰虽未参加听证,但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称,同意李佳蓉提出的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