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蔡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蔡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412刑初58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2017年3月30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储武伟,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储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为将其持有的假币调包给他人,于2017年11月1日上午7时许,驾驶三轮摩托车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大庆桥南侧摆摊卖芋头。期间,被告人蔡某某趁被害人傅某不备,用假币替换掉傅某提供的人民币100元真币后还给傅某,并驾驶三轮摩托车欲逃离,傅某当场发现假币后即叫停并拽住三轮摩托车后车厢挡板。被告人蔡某某为抗拒抓捕,驾驶三轮摩托车加速离开,致傅某被拖行后摔倒,致其右胫、腓骨下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傅某处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币1张。
  又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傅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蔡某某系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
  二、查获的面额为100元的假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文亮
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
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运
书记员徐一丹

附件: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