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本案中,异议人异议的主要事由是涉案房产评估价格过低。经审查,法院委托拍卖第一次降幅为20%(起拍价406,800元),拍卖第二次降幅为10%(起拍价366,120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要求。且在法院向异议人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后,异议人未根据估价报告赋予的复议期限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整个评估、拍卖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事项和异议理由,因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异议人称其明确表示偿还借款,但未得到执行法官准予、请求还款结案的问题。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5月9日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估价报告、拍卖裁定和拍卖通知书等材料,表明法院履行了涉案房产评估拍卖对异议人的通知义务。但异议人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并未将执行款缴存至法院。因此,异议人表示同意偿还借款但执行法官不准许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李巍的异议。
李巍申请复议称,一、本案查封的申请复议人的财产是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X号X号房产,建筑面积80.08平方米,按照正常市场价格应为60万元左右,即便按照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房产价值也在50.85万元,严重超出了申请人与侯伟达成的支付15万元的债权数额。以15万元的债权数额申请查封申请复议人价值60万元的房屋属于严重的超标的查封。即便法院需综合考量财产变现时所需费用、拍卖时流拍降价的可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此查封房产也属于严重的超额查封。从实际的拍卖数额为398120元的价格可见,即便是降幅两次进行拍卖的数额仍比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数额高出一倍之多。二、在异议申请中,申请复议人已经提出,虽然此房屋的产权人为李巍,但实际上是李巍与父母共同居住于此。而且居住时间已经长达10年之久,此房屋是李巍与父母的唯一住房。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所以申请复议人以唯一住房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撤销执行裁定。三、本案中申请复议人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从双方达成的调解书就可以看出,申请复议人是有积极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的。在执行异议期间,申请复议人已将自己想要以金钱方式偿还债务的意图和法官沟通的短信提交,但执行法院却以申请复议人没有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为由驳回了申请复议人的此项证据。四、如果本案按此执行,将导致申请复议人与父母无家可归。请求: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沈和执字第245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执字第2452号执行通知书。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执异393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