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陈秀珠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执异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3月1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陈秀珠和被执行人大连万众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海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喜波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陈秀珠与万众海洋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3月16日,陈秀珠与万众海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2017年6月12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员以双方计算的逾期利息有误为由作出通知书,通知万众海洋公司扣除已给付的逾期利息37670.22元,尚欠陈秀珠逾期利息167643.78元。万众海洋公司对该通知书不服,提出异议。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查明,陈秀珠与万众海洋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判令万众海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秀珠海参圈损失25626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万众海洋公司承担27300元。2016年12月1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上述判决。上述判决生效后,陈秀珠申请执行,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辽0214执374号。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16日,陈秀珠与万众海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万众海洋公司向陈秀珠农业银行XXX账户汇款2627570.22元(其中本金2562600元、迟延履行金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为37670.22元、案件受理费27300元)。陈秀珠同意在万众海洋公司履行汇款义务的同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对万众海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终结强制执行程序。陈秀珠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名,万众海洋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盖章。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万众海洋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数额全部履行完毕。陈秀珠表示已经收到全部款项。
2017年6月12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员以双方计算的逾期利息有误为由,作出通知书通知万众海洋公司扣除已给付的逾期利息37670.22元,尚欠陈秀珠逾期利息16764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