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陈群好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执异8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月15日举行了听证,陈群好、李雯先和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继顺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在执行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高公司)与李雯先(2006)增法民二督字第45号支付令一案中,作出(2016)粤0183执恢8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李雯先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XX路XX房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陈群好不服该执行行为,遂提出异议。
原审法院查明,广高公司申请执行李雯先支付令一案的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增法民二督字第45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命令:“被申请人李雯先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8585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李雯先负担。申请人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在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被申请人李雯先退回给申请人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由于李雯先逾期未履行(2006)增法民二督字第45号生效支付令确定的义务,广高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06)增法执字第4101号。由于原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广高公司在2016年4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6)粤0183执恢85号。
在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粤0183执恢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雯先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XX路XX房(登记字号:增商字722766,证书编号:00060208)。陈群好不服,认为法院将虽然登记在李雯先名下但实际属于其所有的涉案房屋作为李雯先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该执行行为错误,遂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6)粤0183执恢8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广州市增城区荔XX路XX房的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