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假破产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2/15 0:00:00

罪犯徐家志减刑案

罪犯徐家志减刑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辽02刑更2593号

  罪犯徐家志。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家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0年10月12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家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家志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家志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家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