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韩海为法定代表人的原审被告单位金紫阳集团,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假借开办粮食银行面相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1.017316亿元,造成3687.347099万元损失无法追回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姚俊等证人的证言、金紫阳集团关于开办粮食银行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等书证、扣押在案的粮食储值券、审计报告和原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合同诈骗
1、原审判决认定金紫阳集团虚构担保诈骗中国银行渭南分行贷款8000万元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粮食购销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仓库租赁合同、小麦共同合作收购协议等书证、证人姚俊等证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2、原审判决认定金紫阳集团虚构经营业务,诈骗平安保理2.498亿元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牛勤等证人的证言、粮食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保理合同、平安银行付款通知、文件检验鉴定书、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14年6月至9月,原审被告人韩海为了骗得平安保理2.498亿元的保理款,在该笔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承诺保理业务办理成功后给平安保理考察组成员、保理业务具体经办人即上诉人金国感谢费。在平安保理发放2.498亿元保理款项后,韩海于2014年9月9日向金国行贿100万元,金国予以收受,案发后金国家属向侦查机关退还赃款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受案登记表、金国到案说明证明,2014年10月侦查机关在侦办韩海诈骗平安保理2.498亿元融资款时,发现韩海给平安保理的员工金国贿赂款100万元。
证人牛勤(时任平安保理业务经理)证言证明,金紫阳集团的保理业务是中泰信托介绍给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平安保理具体负责。他带着业务负责人金国、公司风控人员马明宇、汪波及上海分公司的姚佩琪共同前往金紫阳集团做该业务的前期考察。前期考察后,2014年8月1日金国受公司指派到金紫阳集团和中谷中实公司签订了三方保理合同及其他合同,8月7日他们公司支付了1亿元保理融资款;9月3日金国受公司指派到金紫阳集团和中谷中实公司的各自办公场所签订了保理业务申请书等文件,9月5日他们公司支付了1.498亿元保理融资款。
三方有追索权明保理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证明,金国为平安国际保理与金紫阳集团、西安中谷中实三方保理项目的项目经理,经其调查,西安中谷中实2014年年初内部审批通过了2014年向金紫阳集团采购30万吨新疆玉米立项,尚有16.28万吨新疆玉米待供应;金紫阳集团与西安中谷中实于2014年3月底签署了总额为3.33亿元、13.72万吨新疆玉米的粮食销售合同。截止2014年4月25日,13.72万吨玉米已经全部供应完毕,增值税发票尚未开出。由于玉米价格上涨,下游饲料企业对新疆玉米采购需求旺盛,西安中谷中实希望帮助金紫阳集团解决资金周转压力,将剩余16.38万吨玉米供应完毕。中谷中实为中粮旗下中粮粮油西北粮贸平台,财务收支均由中粮集团财务公司集中管理,偿债和支付能力均有保障。金紫阳集团为渭南当地农业龙头企业,资产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具备良好偿债能力。中国外运陕西公司作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子公司,渭南市粮食储备库作为渭南市直属储备库,均具备一定的代偿能力。
任职情况说明、工资表证明,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是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的独立法人子公司。金国与陆金所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实际属于平安保理职工,个人工资、福利、差旅报销都由平安保理公司支付。
证人闫茜、袁军萍、王同保(时任金紫阳集团出纳、会计)证言证明,当时韩海将李明星的银行账号发给闫茜,随后打电话让闫茜给这个账户转100万元费用,没有具体说是什么费用。随后闫茜按韩海的安排,让袁军萍将100万元通过闫茜的个人银行账户转到李明星的账户上,王同保在账务中将这100万元记载为支李明星业务费。具体来说这笔开支就是金紫阳集团从平安保理公司融资贷款所发生的费用,肯定不是借款,如果是借款的话,账务一般会记作短期借款(银行)或者融资款(融资担保公司)。
证人李明星(金国的朋友)证言证明,他和金国是以前在韩亚银行工作时的同事。2014年8月,他曾向金国借三四十万元用于归还房贷,但当时金国称其没有钱。到同年八月底九月初时,金国主动告诉他其可以帮他在朋友处借一些钱。他就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卡,并将卡号和姓名发送到金国提供的电话号码上。又过了几天金国让他查一下账,他查询后发现卡上有100万元,他打电话告诉了金国。后金国回复称和对方联系过,对方称要不就都还,要不就先用着。因他暂时用不到这笔钱,又考虑到他和金国都在金融机构上班,怕单位知道卡上的钱后对工作有影响,他就和金国一起到交通银行将钱取出,把钱全部带到金国家,他拿走4万元,其余96万元现金放在金国家,他把拿的4万元用于个人花销了。2014年12月30日,金国打电话让他尽快把那100万元还到大荔县公安局账号内,他就联系金国的妻子康萌颖,他拿了4万元,康萌颖拿了96万元把钱还了。康萌颖说当时把96万元买了理财产品了。他认为只有金国清楚这笔钱到底怎么回事,他只是给金国提供的手机号码发了一个卡号,至于说金国在里面做什么他不清楚,现在他感觉有可能是被金国利用了。
手机截屏照片证明,李明星于2014年9月6日向13369163018手机发送短信内容为:“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李明星,6226620110014778105”。
证人康萌颖(金国妻子)证言证明,2014年9月,金国给了她96万元让存到银行,说是李明星借的钱,放在李明星那里比较敏感,她也再没有问,当天把钱存到她的银行卡上。过了几天就用这96万元买了货币基金,金国知道她将钱买了理财产品,但李明星不知道。大概在2014年12月25日,金国说李明星要用钱,让她取30到40万元,她当时赎回了45万元左右,2014年12月30日才到账。2014年12月30日向公安机关退的钱是借来的。
金紫阳集团财务记录及现金账记账单、网银交易、查询明细表证明,李明星中国交通银行622620110014778105账户于2014年9月5日开户,2014年9月9日通过网上银行由闫茜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529060231202666转款100万元,于2014年9月12日取款100万元。康萌颖招商银行6225882127861315账户内于2014年9月12日存入现金4461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基金赎回到账现金81382.87元;康萌颖民生银行6216910203676272账户内于2014年存入现金522800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李明星于2011年5月10日在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揭购买面积为81.72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一套(总价款为64.04162元)。
收据证明,金国家属于2014年12月30日向大荔县公安局退还赃款100万元。
原审被告人韩海供述,2014年9月金国来金紫阳签第二笔1.498亿元融资款文件时,他在办公室给金国说听说其要结婚,要包个红包表示一下,金国说小金额的可以,大金额的不收,他也没多说什么。9月平安保理的两笔融资款全部到位后,他给金国打电话说给其结婚包个红包,让金国给他发个账号,金国说不要打的太多,意思一下就行了,接着金国给他发了一个个人账号,户名他记不清了,他让公司出纳闫茜给这个账号打了100万元。钱打过去后,金国给他打电话说100万元太多了,要给他退一部分,他说金国为这笔业务辛苦了,这是一点心意,电话中就不多说了。他们从平安保理融资2.498亿元这个事情能办成,他认为金国作为这个项目具体负责人帮了不少忙,金国在考察和签订合同时,审查尺度放的比较宽,要是认真的话,像他们这笔融资款中这么多假冒人员和私刻的印章肯定要露馅,那样他们也不可能融到这笔资金,所以给金国的这100万元就是感谢金国帮忙的好处费。另外金国从来没有向他提过借钱的事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国供述,他从2014年4月开始在平安保理上班,任华东区总监。来后听同事说,3月中泰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部总经理刘莹给他们介绍了给金紫阳集团融资的业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谈成,这笔业务暂时搁浅了。5月中泰信托的刘莹又联系他开始谈这笔业务,说这笔业务本来是中泰信托自己发行信托计划做,但因信托计划发行失败了,所以找他们公司做,还说这笔业务没有问题,他们介绍这笔业务只收取中介费用,其余的就交给他们公司了。随后,刘莹把这笔业务的基础资料给了他们,他们公司经过评估,觉得这笔业务可以做。经过考察,他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为金紫阳集团发放了第一笔1亿元资金,9月5日发放了第二笔1.498亿元资金。第二笔放款前他到金紫阳集团签订文件时,韩海说他结婚时要给包个红包,他当时说小金额的红包意思意思可以,大金额的他不收。到了9月上旬第二笔资金到位后,他想起朋友李明星曾向他借钱一事,又想起韩海要给他红包的事,就给韩海打电话说想帮李明星向韩海借4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算,韩海很爽快的答应了,让他把李明星的账号发过去。随后他给李明星打电话说了情况,让李明星按利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还了,不要让他为难,并把韩海的手机号给了李明星,让李明星和韩海联系,过了大概一周时间,李明星打电话说钱到账了,但是100万元太多,其只借50万元,剩下的让他退回去。他给韩海打电话问怎么打了这么多钱,要给退50万元,韩海说不用了,还说这个事情已经翻篇了,不要再提了。加之跨行转款查不到对方账号,他也就没有再坚持退50万元给韩海。因李明星说还房屋按揭款要提前预约,暂时用不上这钱,加之李明星也是银行从业人员,觉得这笔钱金额太大,放在账户上不安全,说他也算是中间担保人,要把钱给他,他觉得这笔钱是韩海打过来的,转账到他银行账户他就有收受贿赂的嫌疑,把100万元取现后,李明星留了4万元说结婚用,把96万元给了他。他给妻子康萌颖说这96万元是借别人的,把钱全部给了康萌颖,让其买理财产品。因他作为公司直接办事人给金紫阳集团融资了2.498亿元,而且这种业务是连续性的,以后金紫阳还需要融资,韩海是看在他面子上将钱借给了李明星。2014年10月20日到12月底,公安机关多次询问,他没有说借韩海100万元事情的原因是,第一如果他当时说了这件事情,害怕公司知道后会处理他,他会丢掉工作;第二这钱要还也是李明星还,这就要让李明星知道金紫阳集团骗平安保理的事情,但公司当时不让对外说这个事情,他也就没有提100万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