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曾超文受聘任贵州玉屏有色冶金集团闽盛铁合金有限公司、贵州玉屏有色冶金集团兴鑫炉料冶炼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在上述公司向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供应高碳铬铁业务过程中,为使供应的高碳铬铁获得高品质高销售价,分别向时任吴某公司品管部取样工班长周某(已判决)、取样工刘某1、刘某2贿送现金。上述三人收受贿赂后对上述公司供应的高碳铬铁进行样品抽检时违规操作,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底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航城街道龙景路“某饭店”内将人民币2000元贿送给吴某公司品管部取样工班长周某。
2、2015年6月底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其驾驶的闽AXXXXX白色小轿车内将人民币5000元贿送给周某。
3、2015年7月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其驾驶的闽AXXXXX白色小轿车内将人民币5000元贿送给周某。
4、2015年8月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其驾驶的闽AXXXXX白色小轿车内将人民币7000元贿送给周某。
5、2015年9月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其驾驶的闽AXXXXX白色小轿车内将人民币1万元贿送给周某。
6、2015年10月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其驾驶的闽AXXXXX白色小轿车内将人民币1万元贿送给周某。
7、2015年11月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其驾驶的闽AXXXXX白色小轿车内将人民币1.5万元贿送给周某。
8、2015年12月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其驾驶的闽AXXXXX白色小轿车内将人民币1.7万元贿送给周某。
9、2016年1月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其驾驶的闽AXXXXX白色小轿车内将人民币1.7万元贿送给周某。
10、2016年2月的一晚,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其驾驶的闽AXXXXX白色小轿车内将人民币2万元贿送给周某。
11、2015年8月份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航城街道朝阳中路黄鹤楼前分别贿送给吴某公司品管部取样工刘某1、刘某2各人民币1500元。
12、2015年9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海星村新兴路某住处附近将人民币3000元贿送给刘某1。在新兴路某便利店前将人民币2000元贿送给刘某2。
13、2015年10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海星村新兴路某住处附近将人民币3000元贿送给刘某1。在新兴路某便利店前将人民币2000元贿送给刘某2。
14、2015年11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海星村新兴路某住处附近将人民币3000元贿送给刘某1。
1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海星村新兴路某住处附近将人民币5000元贿送给刘某1。在新兴路某便利店前将人民币3000元贿送给刘某2。
16、2016年1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海星村新兴路某住处附近将人民币5000元贿送给刘某1。在新兴路某便利店前将人民币3000元贿送给刘某2。
17、2016年2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海星村新兴路某便利店前将人民币3000元贿送给刘某2。
18、2016年3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海星村新兴路某便利店前将人民币5000元贿送给刘某2。
19、2015年4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曾超文在长乐区营前街道海星村新兴路某住处附近将人民币1万元贿送给刘某1。在新兴路某便利店前将人民币5000元贿送给刘某2。
被告人曾超文于2016年8月22日10时许向长乐市公安局营前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超文具自首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曾超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