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雷飞龙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对罪犯雷飞龙因犯出售、运输假币罪、持有假币罪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与新犯伪造货币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14万元已缴纳8千元,余款13.2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雷舍婷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3万元,余款2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郭青山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万元,余款3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4被告人雷飞龙违法所得3000元,已予追缴,上缴国库。
(4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假人民币100元面值3张、50元面值17张、20元面值276张、10元面值39张、5元面值1张、1元面值3张,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