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雷飞龙、雷舍婷伪造货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飞龙,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郏县,现住郏县。2015年8月7日因犯出售、运输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被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雷舍婷,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郏县,现住郏县。

被告人郭青山,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平县,现住郏县。

以上被告人雷飞龙、雷舍婷、郭青山均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雷飞龙、雷舍婷于2017年9月7日被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5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郭青山于2017年9月6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郭青山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飞龙、雷舍婷、郭青山犯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飞龙、雷舍婷、郭青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雷飞龙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购买制作假20元人民币的电子模板、打印机、专用纸张等作案工具,在其住处制作2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并将其制作的假人民币通过互联网寻找买家。期间,雷飞龙的母亲即被告人雷舍婷明知其子雷飞龙制作假人民币,仍帮助雷飞龙邮寄、接收快递;雷飞龙的继父即被告人郭青山明知雷飞龙制作假人民币,仍帮助雷飞龙收取快递。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郭青山到郏县经一路北段天天快递物流公司帮雷飞龙收取快递时,被郏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从快递中查获6张2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之后,侦查人员从雷飞龙住处查获打印机、电脑、专用纸张等制作假人民币的作案工具和快递单,2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276张以及他人邮寄给雷飞龙的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3张、5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17张、1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39张、5元面值的假人民币1张、1元面值的假人民币3张样品。期间,雷飞龙通过微信联系上买家四川省大竹县高穴镇长征村村民罗志伟,以每张1元的价格卖给罗志伟2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3000张,并用李新伟(假名)的名字将3000张2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通过郏县天天快递邮寄给罗志伟。雷飞龙获赃款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飞龙曾于2015年8月7日因犯出售、运输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被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已缴纳8000元)。

再查明,被告人雷飞龙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雷飞龙患有1.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IgA肾病;2.肾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3.左前臂动静脉内瘘并假性动脉瘤。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飞龙、雷舍婷、郭青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校阁、罗志伟等人的证言材料,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郏县支行货币发行股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案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伪造假币照片及快递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通话记录,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出具的郭青山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郏县公安局黄道派出所出具的雷飞龙、雷舍婷户籍证明、雷舍婷无犯罪记录证明,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室出具的医学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三套)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飞龙非法制造假货币,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雷舍婷、郭青山明知雷飞龙制造假货币,仍为雷飞龙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关于以伪造货币罪追究被告人雷飞龙、雷舍婷、郭青山刑事责任,同时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雷飞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雷舍婷、郭青山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雷飞龙伪造货币并出售,对其从重处罚;雷舍婷、郭青山为雷飞龙出售伪造的货币提供帮助,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雷飞龙主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雷舍婷、郭青山在社会上一贯表现和悔罪情况,本院决定对雷舍婷、郭青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雷飞龙因犯出售、运输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飞龙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对罪犯雷飞龙因犯出售、运输假币罪、持有假币罪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与新犯伪造货币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14万元已缴纳8千元,余款13.2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雷舍婷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3万元,余款2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郭青山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万元,余款3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4被告人雷飞龙违法所得3000元,已予追缴,上缴国库。

(4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假人民币100元面值3张、50元面值17张、20元面值276张、10元面值39张、5元面值1张、1元面值3张,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培森

审判员张存正

人民陪审员赵坤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