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谭俊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合玉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3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进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6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妮娜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董要辉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付帅营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江涛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谭俊伟犯罪所得12200元予以追缴。
九、扣押的假人民币和电脑、打印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