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谭俊伟、蒋合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俊伟,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房县,暂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合玉,女,1981年7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湖北省房县。2017年6月18日因本案被柳州铁路公安处桂林北站派出所抓获,6月21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进,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房县,暂住广东省东莞市。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广东省东莞石桥头分局抓获,6月21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云,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妮娜,女,1984年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要辉,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号。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帅营,男,1997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俊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江涛,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文成,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俊伟、蒋合玉、杨进、胡妮娜犯伪造货币罪、被告人董要辉、付帅营、陈江涛犯购买假币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俊伟、蒋合玉、杨进、胡妮娜、董要辉、付帅营、陈江涛及辩护人吴云、李学林、唐俊凌、田文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俊伟和被告人蒋合玉是夫妻。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谭俊伟从网上购买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伙同被告人杨进、胡妮娜在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郧县等地的小卖部购买生活小物品换取找零的真人民币。同年5月,谭俊伟提议制作假人民币,杨进、胡妮娜表示同意,后谭俊伟在网上与江苏省苏州市刘加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购买了制作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电子模板、烫金纸等制假设备,并购买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杨进、胡妮娜向谭俊伟提供了购买制假设备的资金,后三人在房县文体局谭俊伟租住处制作假人民币。至6月底胡妮娜离开制假窝点外出打工,三人所制作面额20元假人民币其中的390张由谭俊伟通过互联网联系并通过快递销售给被告人董要辉,获赃款1200元。同年8月,谭俊伟、杨进将制假设备搬至襄阳市襄州区商贸城租赁廉海明的住房制作假人民币;同年9月18日,谭俊伟、杨进等人将制假设备搬至襄州区铁四院“和谐家园”小区租赁刘朝辉的住房制作假人民币,同年10月杨进等人离开制假窝点,谭俊伟与妻子蒋合玉继续制作假人民币。2017年3月3日,谭俊伟、蒋合玉、胡妮娜又将制假设备搬至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天池玉兰苑”小区5号楼2单元701室租赁杨帆的住房制作假人民币,4月初,胡妮娜离开制假窝点,谭俊伟、蒋合玉继续制作假人民币。4月24日,谭俊伟向董要辉出售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1800张,获赃款1500元;4月至5月4日,谭俊伟通过互联网联系并通过快递向“海木木”出售由其和蒋合玉制作的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4880张、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1100张、面额5元的假人民币1500张,获赃款7100元。5月6日,蒋合玉离开制假窝点,谭俊伟继续制作假人民币。

同年5月,董要辉与被告人付帅营、陈江涛协商共同出资购买假人民币,后董要辉与谭俊伟取得联系,约定地点购买假人民币。5月10日,谭俊伟在襄州区商贸城“金冠鸿”宾馆602房间向董要辉、付帅营、陈江涛出售其制作的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2732张,并送给其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125张,获赃款2400元。次日上午,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民警在“金冠鸿”宾馆602房间抓获董要辉、付帅营、陈江涛,现场查获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2732张、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125张及做旧处理用的钢尺、裁纸刀等工具。

另查明,案发当日,董要辉协助办案民警将谭俊伟抓获,民警在谭俊伟租住的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天池玉兰苑”小区5号楼2单元701室查获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3800张、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2000张及电脑、打印机、烫金机等制假设备。案发后,办案民警根据谭俊伟交代的线索及提取的有关电子数据、交易记录等资料,在湖北省红安县抓获伪造货币的犯罪嫌疑人吴静、夏泉意(均另案处理),并在现场查获面额6万余元的假人民币及制假设备;温州市、长治市公安机关根据谭俊伟交代的线索,又分别以伪造货币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对另两件案件立案侦查。

以上,被告人谭俊伟共制作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10995张、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5832张、面额5元的假人民币1500张,面额总计285720元;蒋合玉参与制作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4880张、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1100张、面额5元的假人民币1500张,面额总计116100元;杨进、胡妮娜参与制作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390张,面额总计7800元;董要辉共购买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2315张、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2732张,面额总计73620元;付帅营、陈江涛购买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2732张、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125张,面额共计2982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人民币均为“假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俊伟、蒋合玉、胡妮娜、杨进、董要辉、付帅营、陈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吴明艳、杨某、廉某、刘某2、刘某3、昝某、任某、况敏、谭习武、薛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办案民警王某、袁某等民警出具的发破案证明、抓获经过,办案机关提取谭俊伟制作、销售假人民币的笔记本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办案民警从谭俊伟使用的手机中调取QQ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账号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及董要辉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俊伟单独和伙同被告人蒋合玉、杨进、胡妮娜伪造货币,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其中谭俊伟、蒋合玉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要辉、付帅营、陈江涛共同购买假币,其行为均构成购买假币罪,其中董要辉购买假币数额巨大,付帅营、杨进购买假币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谭俊伟在共同伪造货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合玉、杨进、胡妮娜在共同伪造货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蒋合玉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胡妮娜、杨进可以从轻处罚;董要辉在共同购买假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付帅营、陈江涛在共同购买假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谭俊伟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董要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谭俊伟、蒋合玉、胡妮娜、杨进、董要辉、付帅营、陈江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吴云提出被告人杨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杨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李学林提出被告人董要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当认定董要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董要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购买的假币基本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对董要辉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董要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谭俊伟,具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可以从轻处罚;董要辉购买假币数额巨大,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不能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董要辉购买的部分假币未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查缉所致,并非其主观意愿,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董要辉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唐俊凌提出谭俊伟赠送给被告人付帅营等人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125张,不应认定为付帅营购买假币的数量;付帅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且系初犯;所购买的假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对付帅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谭俊伟基于付帅营等人向其购买了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而给予其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谭俊伟的赠送行为与付帅营等人购买假币的行为相关联,因此应当一并认定为付帅营等人购买假币的数额,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付帅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但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能对其适用缓刑。其所购买的假币未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查缉所致,并非付帅营的主观意愿,辩护人据此请求对付帅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田文成提出被告人陈江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陈江涛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陈江涛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陈江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但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谭俊伟、蒋合玉、胡妮娜、杨进、董要辉、付帅营、陈江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俊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合玉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3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进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6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妮娜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董要辉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付帅营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江涛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谭俊伟犯罪所得12200元予以追缴。

九、扣押的假人民币和电脑、打印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高峰

审判员褚志勇

人民陪审员钟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