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9 0:00:00

被告人方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2011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6月29日到灌南县公安局化工园区派出所投案,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廷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未检公诉刑诉字(2018)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廷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QQ名叫“百川”的人,得知该人伪造并销售假币。随后,被告人方某某使用“百川”给他提供的电子模板和打印机并根据“百川”教授的伪造货币技术开始自己伪造货币,销往全国各地。

2017年4月15日至5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告人李某多次出售半成品假币,假币金额共计约50000元,直接邮寄至李某处的半成品假币共计20000余元,其余都按李某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李某的下线假币购买者。另外方某某还通过电话、微信视频方式向李某教授伪造货币技术。李某根据方某某教授的伪造货币方法对从方某某处购买的半成品假币进行加工后销售或使用。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案件来源、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货币真伪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至八年之间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方某某直接邮寄给李某半成品假币20000余元,数据不准确。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某通过微信三次给方某某转帐1230元,除第一次30元购买成品90元,第二次、第三次都是20元、10元、5元面额,各占三分之一。平均每张1元,这样计算下来,假币的面额是14090元;(2)被告人方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对方某某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在上网聊天时,认识了QQ名叫“百川”的人,得知该人伪造并销售假币。随后,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网络多次购买假币使用。2017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某根据“百川”教授的伪造货币技术并使用“百川”给他提供的电子模板和打印机,同时自己又购买了10台打印机,开始伪造货币,并通过网络发布销售信息,销往全国各地。

2017年4月15日至5月25日,李某(另案)向被告人方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帐13次,从方某某手中购买20元、10元面额成品假币6张及20元、10元、5元面额的半成品假币约3605张,其中1200张半成品假币由方某某直接通过快递公司发给李某。被告人李某购得半成品假币后按照方某某教授的方法,购买了裁纸刀、钢尺、木锉等工具对半成品假币进行进一步加工,后对外销售并使用。剩余2405张半成品假币由李某将下线买家联系方式及收货地址告知方某某,并扣除自己利润后将款通过微信转给方某某,后由方某某直接发往李某提供的下线买家。2017年5月31日,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将李某在华州区华州街道办城内村东巷组36号出租房内抓获,同时扣押疑似第五套人民币20元面额122张,疑似第五套人民币面额10元12张以及电脑、打印机、木锉、刮板、裁纸刀、水印版、封口机、钢尺等物品。后从李某手机微信记录中获取李某购买半成品假币来源于微信号“fanghuazuo520”的男子。在技术部门协助下锁定该男子为江苏省连云港灌南县堆沟港镇四]村三组方某某。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方某某到江苏省灌南县化工园区派出所投案,2017年6月30日被移交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方某某交代了其伪造货币并出售的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方某某用于伪造货币的爱普生R330打印机十四台,烫金机一台,U盘四个及其对外销售假币的“天天快递”详单164份。经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认定,从李某处扣押的22张20元券、12张10元券均为假币。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认定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的证据

(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明,2017年5月31日,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将伪造货币的李某抓获。2017年6月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通过审讯,从李某手机微信记录中获取李某购买半成品假币来源于微信号“fanghuazuo520”的男子。在技术部门协助下锁定该男子为江苏省连云港灌南县堆沟港镇四]村三组方某某。在对方某某抓捕期间,2017年6月29日方某某前往江苏省灌南县化工园区派出所投案。2017年6月30日被移交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大量证据面前,方某某交代了其伪造货币并出售的犯罪事实。

(2)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记载,方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到江苏省灌南县化工园区派出所投案,后在灌南县看守所羁押,6月30日被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押回。

2、认定被告人实施伪造并销售货币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方某某供述证明,他的微信名是华仔,后又改为“傻x”、“八戒”。2016年6月份,他在网上聊天时加入了“海纳百川,诚信天下”QQ群,认识一个QQ名叫“百川”的人,知道此人卖假币。他第一次微信转帐300元,“百川”给他寄来100张20元面额的假币,并通过微信视频教他怎么裁剪、作旧、压手感等技术。自2016年6月-2016年12月份,他多次从“百川”手中购买假币共计约3000张,花掉约2000张,约1000张做坏了。2017年3月20号左右,他和“百川”在微信上聊天时表示出自己想制作假币。“百川”便以16000元卖给他假币模板和4台打印机。随后,他使用“百川”给他提供的电子模板和打印机并根据“百川”传授的伪造货币技术开始自己伪造货币,后又买了10台打印机,还从一个微信名“野山鸡”处购买了两个水印板,其中一个卖给李某。他共伪造货币约50000张假币,其中20元面额占一半,10元面额占百分之四十,5元面额张百分之十。销往陕西、甘肃、内蒙古、广东、山东、河南、安徽等11个省市。他卖给李某的假币是他自己做的。第一次卖给李某的6张假币是成品假币,三张20元面额的,三张10元面额的。第二、三次直接邮寄给李某的假币都是20元、10元、5元面额的各占三分之一。李某通过微信给他其下线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让他给直接邮寄,大部分是20元、10元面额的假币。10元、5元、20元面额的都是平均每张1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某。他通过手机语音、微信视频教过李某做假币的技术。还证明他和李某共交易13次,都是微信转账的,通过手机交易记录确认的,共计3605元。根据李某给他的转账记录推算,面额共计约50000元。

(2)同案犯李某供述证明,2017年4月份,他通过网络从一个叫“华仔”(方某某)的人手中花30元钱购买了6张假币。他在外面试着花都花出去了。他认为这样能够赚钱,两人便加了微信,并从“华仔”手中购买半成品假币,自己进行加工,然后对外销售和自己使用。2017年4月15日至5月25日,方某某向他出售半成品假币13笔,他给方某某微信转账3605元,共购买假币3590张,假币金额共计约50000元,其中四笔是他直接向方某某购买假币,其余九笔是他的下线先将钱转给他,他抽取差价后再将钱转给方某某,同时将下线收货地址发给方某某,由方某某将假币直接邮寄给他的下线。方某某还给他邮寄了水印模板,邮寄过来的都是半成品,以天天快递形式邮寄,自己还从网上购买了两台打印机,茶叶包装盒,防伪纸,墨水,裁纸刀,尺子,酱油,脸盆等工具。另外方某某还通过电话、微信视频方式向他教授伪造货币技术。

(3)证人田某某证明,2017年6月28日晚,她和丈夫方某某从一出租屋将八、九个大纸箱搬到了她小姨蒋某某家的二楼客厅,纸箱里放的打印机和电脑等。

(4)证人张某某证明,她是方某某的母亲,听到儿子被抓后很生气,就和丈夫一起将方某某放在田某某小姨家的四个纸箱用三轮车拉回家,将六台打印机和一台台式电脑砸掉和烧毁。

(5)证人方某甲证明,他是方某某的父亲,2017年5月份发现方某某在自己家二楼用打印机打印20元面额的人民币,他不让方做了,当时二楼有三、四台打印机和一台台式电脑。后方某某告诉他将打印机和电脑卖了。他和妻子还一起将方放在田某某小姨家的几个纸箱搬回家,将六台打印机和一台台式电脑砸掉和烧毁。

(6)证人蒋某某证明,她是田某某的小姨,2017年6月底的一天,田某某和方某某将6、7个纸箱放在了她家二楼的客厅里,方的父母抱走了2、3个。她不知道大纸箱里装的什么,用胶带封着。

(7)证人王某某证明,方某某今年5月份在自己的电脑维修部修过八台爱普生打印机,修好了四台,还有四台没有修好,在自己维修部放着。

(8)证人陈某某证明,方某某2017年5、6月份在他的快递部发了160多次快递。快递检查时只是检查表面,没有进一步翻看。他保存了客户发快递的运单底联,全部交给公安机关。

(9)方某某辨认微信号证明,方某某以前微信图像是刘德华,后变为猪八戒,qq号是八戒哥2103281512,李某微信号是haonanshoukuan。

(10)扣押清单证明,从蒋某某处扣押爱普生R330打印机十台,烫金机一台,U盘四个;从王某某处扣押爱普生R330打印机四台;从方某某处扣押银行卡两张。从李某扣押疑似第五套假人民币20元面额122张,疑似第五套假人民币面额10元12张,裁纸刀2把,裁纸刀片8个,木锉2个,刮板1个,电脑1台,黑色打印机2台,手机1部,水印版1张,三个白色塑料瓶内装有不明液体,封口机1台,茶叶袋19个,封签939个,直钢尺2把,三角尺1把。从陈某某处扣押天天快递详情单164份。

(1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明,冠字号码XR65387206一张20元券、Y7S0332680三张10元券、KS7F043350九张10元券、XR65387206五十六张20元券、GQ06368352六十六张20元券鉴定结果为假币,均被收缴。

(12)微信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25日,方某某向李某出售假币13笔,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方某某3605元。

(13)方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方某某卡号6217993000242591447、6210983000092138882的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情况。

3、其他证据

(1)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2011年8月18日方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2)户籍证明信证明,方某某出生于1990年2月10日,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3)方某某伪造货币情况说明记载,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因案件时效原因,先就方某某伪造并出售给李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起诉。

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采取机器印刷的方法,非法制造20元、10元、5元面额的人民币3000余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自2017年3月开始伪造货币,并销往全国各地。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本案被告人方某某与李某微信交易13次,销售了3605元的5元、10元、20元面额的半成品假币和6张成品假币(10元、20元面额各三张),半成品的面额因二被告人供述不一,无法认定面额,但根据二人供述,每张一元计算,结合其交易金额,认定交易张数为3605张。因大部分系半成品假币,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之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

二、作案工具爱普生R330打印机十四台、烫金机一个、假币模板U盘四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党娟莉

审判员王欣

人民陪审员张前宏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闫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