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俞某从网络上购买假人民币后加价出售,出售假人民币总面额为192000元,查证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俞某在龙岩市区出售面额为20元、10元假人民币给罪犯黄某,罪犯黄某于同日13时56分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648元给被告人俞某。此次交易假人民币面额约72000元。
2.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俞某在龙岩市区出售面额为20元、10元假人民币给罪犯王某,罪犯王某于同日21时45分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俞某。此次交易假人民币面额约120000元。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俞某的父亲俞某2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6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俞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刑初467号、本院(2017)闽04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登记住宿和上网的信息情况表、情况说明、支付宝注册信息、转账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照片等书证;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俞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