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唐志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骏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物证:手机三部,银行卡、矿泉水予以没收;现金人民币六百九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