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底,被告人蔡木龙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同案人刘某(另案处理)密谋运输假人民币事宜。2017年7月7日下午,在同案人刘某的安排下,由同案人“大只”(身份不明)等人驾驶商务车和被告人蔡木龙将假人民币运回陆丰市。被告人蔡木龙从中赚取2000元运费和每一百元假币0.2元的手续费。当晚约9时,由“大只”等人驾驶的商务车到达陆河县新田镇高速路口后,被告人蔡木龙携带假币换乘载客摩托车到陆河车站旁,乘坐曾某平(已释放)的粤N×××××私家出租车前往陆丰市甲东镇。当途经陆丰内湖检查站时被汕尾边防支队武警拦停检查,现场查获2015年版五套面值全为100元,冠字为M3B6605152的纸币1020张、M3B6605154的纸币1500张、M3B6605158的纸币1500张、M3B6605159的纸币1500张、M3B6605165的纸币2400张,面额总计792000元。遂将被告人蔡木龙及私家出租车司机曾某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2005年版五套面值为100元,冠字M3B6605152、M3B6605154、M3B6605158、M3B6605159、M3B6605165的纸币均为假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7日,汕尾市边防大队在内湖镇执勤卡点内湖往南塘方向对一辆车牌号为粤N×××××的白色东风日产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在该车上副驾驶处一个红色旅行袋查获疑似假人民币约80万元,遂决定立案侦查。
2.汕尾边防支队机动大队二中队《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7日22时30分许,汕尾边防支队机动大队二中队在陆丰市内湖执勤点将嫌疑人蔡木龙及司机曾某平抓获。
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7月7日晚上23时0分至30分,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汕尾市边防大队在内湖镇执勤卡点内检查的一辆车牌号为粤N×××××的白色东风日产车辆进行勘查,在该车的副驾驶处发现一个红色的旅行袋,在该旅行袋查获疑似假人民币约80万元,抓获嫌疑人蔡木龙及出租车司机曾某平,现场没有遗留涉案物品。制作现场图二张,拍摄照片1套,并对查获的物品予以扣押。
4.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结果:查获的2005年版五套面值为100元,冠字M3B6605152、M3B6605154、M3B6605158、M3B6605159、M3B6605165的纸币均为假人民币。
5.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证实:2017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没收伪造的2005年版五套面额为100元,冠字M3B6605152的纸币1020张、M3B6605154的纸币1500张、M3B6605158的纸币1500张、M3B6605159的纸币1500张、M3B6605165的纸币2400张,面额总计792000元。
6.陆丰市公安局陆公行罚决字[2017]01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8日,陆丰市公安局以蔡木龙有吸毒违法行为,决定对蔡木龙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7.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蔡木龙的现场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
8、陆丰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7月7日23时20分至30分,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蔡木龙的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吸毒物品。
9.证人陈某容的证言:我的商店名称叫恒利小卖店,2017年7月7日晚约晚上9时多,有一男子到我商店购买两包硬盒中华牌香烟,一共是90块钱,是用微信扫码付款的,该男子身高1.7米左右,年龄35岁左右,讲福佬话,当时他一个人,手上有一个红色行李包,当时他雇请一个叫曾某平的出租车司机,但不知道他要去哪里,该男子当时是走路过来商店买烟的,我不清楚曾某平是否认识该男子,也不知道曾某平载该男子是否有人介绍,曾某平经常在我商店门口候客。经照片辨认,指认8号照片就是在恒利商场旁边等客的司机曾某平。
10.证人曾某平的证言:2017年7月7日晚上9时许,我驾驶一辆东风日产颐达小轿车(车牌号:粤N×××××)在陆河县河口镇河口车站旁候客,一名40岁左右的陆丰籍男子在车站旁边问我是否有出车前往陆丰,我说有,我问该名男子要去哪里,该男子说要前往陆丰市甲东镇人民政府门口,我们两人就商议好该次路程价钱300元。该男子就提着一个红色行李包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上,并把这个红色行李包放在副驾驶座的脚踏板上。当我驾车途经陆丰市内湖公安检查站时,被武警官兵拦车查缉,随后在该男子所携带的行李包中查获大量假币,大约有80万元左右。我平时在陆河县河口镇及陆丰市大安镇一带开私家出租车,我不认识今晚搭载我小轿车的男子,从表面看他大约40岁,具体哪里人我不清楚,从口音来听是甲东人,该名男子乘坐我的小轿车时没有与其他人在一起,当时在河口车站,我只看到他提着一个红色行李包,直至在内湖公安检查站被武警官兵查缉时,我才知道这个红色行李包里面装的是假币,该男子上车时,我没有问过他提包装的是什么东西,他上车后没有与我说什么话,但我们的车行至博美镇时,他有打了一个电话出去,大约有五分钟的通话时间,因为他讲话小声,具体说什么话我听不清楚,我还没有收到他的车费,之前我没有搭载过该名男子。
11.证人蔡某冲的证言:我用自己的小车载客,我与蔡木龙是邻居,关系很好,蔡木龙的联系方式是183××××5868及134××××8539。我是在蔡木龙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才知道蔡木龙是因为携带假币回陆丰甲东,经过内湖检查站时,被现场抓获的事情。我平常与蔡木龙电话联系是因为我与蔡木龙在微信玩天天游戏(俗称打鱼仔),所以蔡木龙经常向我讨要游戏分数,至于2017年7月7日蔡木龙跟我多次联系的电话是在7月7日下午17时许,蔡木龙第一个电话打给我手机136××××6853,称要我往回来接其回家,到惠来后才给我电话。然后到晚上21时许,我见蔡木龙没有给我电话要我去接他回家时,便到其家里咨询蔡木龙是否回家,但是蔡木龙妻子李某玲致蔡木龙电话却没接。直到晚上22时许,蔡木龙才给我电话说到了才打我电话,我当时应其好的,但是到了晚上22时30分许,蔡木龙发信息给我说我在内湖被查。我见到这条信息后,便将信息拿给其母亲看,看后其母亲便无法联系上蔡木龙,就要求我载她到内湖检查站看情况,到了内湖检查站后,才发现蔡木龙因为携带假币80万被内湖检查站民警现场抓获的情况。我知道蔡木龙有个朋友叫刘某候,而且在其家中有看过该人,我与该人没有联系,只有在蔡木龙家中见过一次,该人约40岁左右,男,汉族,惠来人,其住在甲子鹏成社区。当时因为在6月1日左右,我要载蔡木龙往中山丽港步行街需要费用1500元,而蔡木龙只有1000元,所以蔡木龙叫豪(候)转500元到蔡木龙微信,但是阿候不相信蔡木龙,便添加我的微信转500元给我,所以我会知豪(候)微信号是名豪号码是1307XXXXXX6,但是因为长期没有与豪(候)联系,我已经删除该人微信号。蔡木龙微信号是“木”,cm13168,我总共载蔡木龙去中山二次,一次是6月1日左右的时候,一次是在6月26日傍晚在甲东旺厝出发,目的地是中山市丽港步行街,之后不知蔡木龙去往哪里。据我所知蔡木龙所携带的假币与其朋友豪(候)有关系,该假币就是豪(候)叫蔡木龙带回陆丰甲子的,我是在蔡木龙被抓后几天,前往其家中坐时,听其家属说的。我不清楚刘某与蔡木龙两人关系如何,我没有参与蔡木龙这次所携带假币回陆丰甲子的事情,我只听其家属讲蔡木龙这次所携带的假币是刘某安排蔡木龙带回陆丰甲子。经照片辨认,指认3号男子就是蔡木龙的朋友刘某。
12.证人黄某金的证言:我儿子蔡木龙因为携带约80万元假币经过内湖检查站被现场查获的事,我是在2017年7月7日晚22时许,我打蔡木龙手机时没有接,直到晚上22时30分许,黑记(蔡某冲)拿蔡木龙发给蔡某冲的信息(内容是我在内湖被查了)给我看后,我马上叫蔡某冲开车载我去内湖看情况,到了内湖后,我才发现我儿子蔡木龙因携带约80万元假币被现场查获,我不知道蔡木龙所携带的80万元假币是哪里来的,蔡木龙的朋友是有名叫刘某的人,但是我不清楚该人是否有去过我家。因为我与蔡木龙在不同房间居住,所以其朋友什么时候来过我家我并不知道。蔡木龙被抓后,没有什么人来过我家,我不清楚蔡木龙所携带的假币是不是与刘某有关系,也不清楚我媳妇李某玲是否会知道情况。蔡木龙最近一段时间是在6月底才出门,去哪里不清楚。蔡木龙平常都是在家里用手机玩游戏“打鱼仔”,没有去做工。
13.被告人蔡木龙的供述:2017年我到过中山市两次,第一次是在五月底或六月初,那次呆了十几天,我是从汕尾市甲子镇坐滴滴快车过去的,车费用了1000多元人民币,具体坐到何处我不记得了,只知道我居住的地方附近比较热闹,我回来后在陆丰市呆了一、两天。第二次是六月底过去的,住了几天,7月7日回来就被抓获了。我是过去找工作的,因为我在陆丰这边没有工作,我朋友刘某就叫我过去中山市找工作,因为他长期在那边,所以我就相信他了,但我去到之后他也没有帮我找到工作,所以六月底的时候我就回来了,过了一、两天再去。2017年7月6日,刘某跟我说是否要帮他带点假币回陆丰,挣点费用,我因经济不好,于是帮他带点假币回陆丰,挣费用。刘某的假币是向“大只”购买的,我是他们在谈话中得知的。2017年7月7日晚饭前,我跟刘某说我要回陆丰市了,他就叫我帮他带点假币回来,到时候他回陆丰市时再找我取回,事成后承诺2000元给我作为酬劳,另外我每一百元假人民币赚取2角钱的手续费,我还没有收到他给的钱。晚饭后,我说我要走了,他叫我等一会坐他朋友的车,后来有一辆侧拉们的车过来了,我和刘某从出租屋下来时,“大只”的商务车就在出租屋旁边等我们,假币就在车上。当时车上坐着三个人,驾驶位和副驾驶位的那两名男子我在中山市见过几次,但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情况,坐在第二排驾驶位后面的是“大只”(我在陆丰市见过,他是揭阳市人),我坐在“大只”旁边。刘某把我送上车的时候就告诉我帮他把二排座椅中间的那个袋子带回陆丰市。我上车之后司机就开车了,我上车后就睡了,到了晚上,司机把车开到陆丰市的一个高速出口,出了高速之后就停车,因为“大只”说这边查得比较严,所以就在离甲子镇最近的高速出口出来了,出了高速之后我就下车了,打了一辆摩托车到附近的小店,然后在小店处坐了一辆快车,之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被缴获了79.2万元面值100元的假币。公安机关从我手机183××××5868的通讯录储存的刘某1(130××××2826)联系人的截图给我辨认,经我辨认后,该图是我手机所储存的联系人刘某。公安机关提供2017年7月7日20:46:05秒,在陆河新田高速口下高速的车辆粤T×××××的截图给我辨认,我辨认不出是不是我从中山乘坐回陆丰的车辆。公安机关在我的手机183××××5868的微信转账记录在截图三张我与刘某的转账图片,经我辨认,这三张截图是我与刘某的互相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蔡木龙并对其手机中的微信号木及刘某的微信号、其在内湖检查站被抓获的乘坐车辆及在副驾驶上放置假币的行李箱及假币、其乘坐的粤N×××××小车、新田高速出口及在在河口车站旁购买二包中华烟及乘坐粤N×××××小车的便利店进行指认。经照片辨认,指认9号男子就是叫其带假币回甲子的刘某,惠来县岐石镇人。
我去中山共二次,第一次的时间是6月初(具体时间不详)晚上8时左右,我打电话叫蔡某冲前往中山市沙溪镇丽港步行街,讲好价钱1500元,因我身上只有1000元,当车行驶至沙溪镇时,我叫“阿候”用微信转500元给蔡某冲的手机微信,第二次是6月26日晚9时许,我在甲东旺厝叫蔡某冲载我去中山沙溪镇丽港步行街,价钱2000元,去之前我用微信转了1000元给蔡某冲的微信账号,余款1000元我是去了沙溪镇后付给蔡某冲的,至于如何付余款我记不清楚了。
14.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蔡木龙的出生时间为198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