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唐文浪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假币八百二十五张,由扣押机关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唐文浪的VIVO手机一台及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由扣押机关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依法处理。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