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陈连东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俊峰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连东、张俊峰退赔被害人朱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七百元(陈连东已退缴人民币四千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