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植某与何某乘坐由何某驾驶的车牌为桂RXXXXX的东风日产黑色小轿车到达三江侗族自治县,后植某在县城内多次使用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购买商品。经公安机关研判,于2017年9月11日10时许,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某镇某加油站发现桂RXXXXX车辆,公安机关立即对该车辆进行追捕,直至三江侗族自治县某沙场被公安拦截,当场抓获被告人植某。经公安机关调取某加油站对面“某水泥管厂”内的监控视频,发现植某于2017年9月11日10时32分在该厂内丢弃一个黑色塑料袋和一个彩色塑料袋,经提取,黑色塑料袋内装有疑似面值100元的假币190张,白色塑料袋内装有小刀片2片、钢尺及锉刀各一把、金线胶卷一卷、塑胶一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2017年9月14日被害人梁某1、梁某2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到其店内使用假币购买香烟,二被害人并将其收到的假币上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植某持有的面额为100元的疑似假币190张及被害人梁某1、梁某2上交至公安机关的面额100元的疑似假币2张,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信用联社鉴定,上述19200元疑似假币均为假人民币。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2日对植某执行刑事拘留,归案后植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的事实。植某曾因犯非法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3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变造货币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2009年9月14日至2010年9月13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面额为100元的假币192张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聊天记录、汽车租赁合同及行驶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字条、假币收缴凭证;证人梁某3、何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梁某1、梁某2的证言;被告人植某的供述及辩解;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各证据间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