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始,被告人田某与丈夫王某从临沂市到惠民县城关镇大于村租赁房屋,后被告人田某在附近集市摆摊卖水果时,通过掉包方式多次使用假币。同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在阳信县洋湖乡集市卖水果时,将被害人牛某2张面额100元的真人民币调换为假币,非法使用假币2张,被害人牛某随即报警。
同年9月17日,被告人田某在返回其租住房屋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面额100元假人民币4张,随后又在其租住房屋内查获面额100元假人民币45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牛某陈述,2017年9月14日上午9点左右,他去洋湖赶集,在元宝水饺店门口有卖水果的一男一女,他买了6元的香蕉,给对方女子一张50元,女子说钱烂,让他换一张,他拿出两张100元,对方看了后还给他,最后说要那张50元。期间,对方男子与女子还为50元的钱能不能花掉发生争吵。离开后他感觉不对,遂到派出所让民警辨认,得知对方还给他的钱是同一个号码的假币,他遂报案。
2、证人证言
王某(田某丈夫)证实,自2017年6月份开始,他和妻子田某从临沂市到惠民县城关镇大于村租赁房屋,从事水果生意,后田某购买假币并通过掉包方式使用假币,他默许了。他和田某摆摊卖水果,买水果的人拿出钱后,田某找个理由说钱掉角了,或者其他理由让买水果的人拿出面额100元的钱,田某拿过钱后,再找借口还回去,期间趁机把假币和真币掉包,他一般不参与,就坐在车上。2017年9月14日,他与田某去洋湖赶集时,他配合田某向一个买水果的老头调换了两张面额100元的假币,除此之外,都是田某自己单独使用的假币。除了公安机关在他的包内和田某口袋内发现的4张假币外,他租住房的床下还放了几十张假币,其他的假币在惠民和阳信的集市上通过掉包的方式换出去了。
3、搜查、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9月17日12时36分至14时25分,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田某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在租住房西边屋的床席下外侧床角处发现一黑色塑料袋,里面有面额100元假人民币45张以及其他物品的情况。
(2)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20日,牛某在12张不同女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9号女子(即被告人田某)为在洋湖集市给他假币的人。
4、鉴定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阳信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田某冠字号码QB49455803的31张面额为100元人民币、冠字号码E5N6946036的20张面额为100元人民币,经鉴定全部为机制假币。
5、物证
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51张证实,被告人田某持有、使用假人民币的特征情况。
6、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14日9时,牛某报案称其在洋湖集市买水果,被一对年轻男女用假币骗走200元,阳信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17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9月17日12时许,阳信县公安局民警在洋湖至勃李村路段将被告人田某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出生于1969年4月10日。
(4)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17年9月14日,被害人牛某提交2张面额100元假人民币,冠字号码均为E5N6946036。
(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9月17日,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田某面额100元假人民币共计49张及联想笔记本电脑、黑色大衣外套、钱包等物品,2017年10月25日,侦查机关发还被告人田某丈夫王某联想笔记本电脑、黑色大衣外套、钱包等物品。
(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田某及其丈夫王某存款及定期存单的情况。
(7)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田某丈夫王某尾号9779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其中2017年9月1日,该账户存入9900元。
(8)收到条、阳信县公安局洋湖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害人牛某2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被调换为假币的损失已由洋湖乡派出所垫付。
(9)随案移送赃款赃物清单证实,随案移送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51张、田某粉色手机1部、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临商银行惠员卡1张、粉色包1个;王某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1个、手机1部及假币收缴凭证1张、人民币5782元。
7、被告人供述
田某供称,自2017年7月1日,他和丈夫王某到滨州市惠民县租住,在集市摆摊卖水果,后她购买了四次面额100元的假币共100张,并在阳信、惠民两个县的集市多次使用。买水果的人拿出100元直接给她,她先把真钱调换成假钱,然后退回100元的假钱,说找不开,要零钱;如果买水果的人直接给她零钱,她会找理由说钱掉角了或其他理由让买水果的人拿出面额100元的钱,趁机把真钱调换,然后说找不开,要原来那张掉角的钱,她一般挑老年人骗。期间,她丈夫王某在一边打掩护,跟买水果的人说话等。他儿子王某1开学时,她转给王某19900元,这些钱包括她用假币调换的真钱约9500元。2017年9月14日,她在洋湖集市对一个70岁左右的老头使用了两张假币。公安机关在王某包内及她的口袋内发现假币4张,另外在她租住房内西边屋里床角处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还有45张假币。她知道购买、持有、使用假币是违法行为,但觉得这种方法来钱快,想赚昧心钱。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田某持有、使用假币犯罪金额为49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搜查笔录、物证假人民币、被害人牛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及被告人田某供述能够综合证实被告人田某持有面额100元的假币49张,使用面额100元的假币2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