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治亮在其位于阜南县柴东村的家中,利用刀片、剪刀、透明胶布等工具,对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第五版面额百元的人民币通过剪切、拼凑、粘贴的方式进行变造。宋治亮每次分别从4张完整的面额百元的人民币上,各剪切出不同的部位1/8左右的人民币残币。用剪切的4块1/8残币拼接成半张残币,再从1张完整的面额百元人民币上,剪切出带有冠字号的1/2人民币残币,与之前用4张1/8残币拼凑出的1/2拼凑成一张变造币。宋治亮将被剪掉1/8的剩余7/8的残币到银行兑换一张完整的面额百元的人民币,用1/2的不带冠字号的残币到银行兑换50元的人民币。将拼凑好的变造币混杂在真币内,通过银行柜台存款后再取出的方式换出完整的人民币。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每变造出一张货币可以获利50元的目的。
2016年12月19日,宋治亮在阜南农村商业银行三塔支行使用变造币2张;同日在临泉县建设银行鲖阳路支行使用变造币一张;同年12月22日,分别在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会龙支行、赵集支行、洪河路支行使用变造币7张、6张。同日亦在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吕寨支行,使用变造币5张;2017年1月9日,分别在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滑集支行、宋集支行使用变造币6张、10张。被告人在阜南县、临泉县部分银行网点使用变造比42张。
2017年1月10日,宋治亮在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张集支行办理业务时被抓获,民警从宋治亮身上搜查出79张面值百元的变造币。当日,临泉县依法对宋治亮位于阜南县柴集镇柴东村柴东1179号老计生办内的住处搜查时,查获宋治亮为变造货币而剪切的人民币残币984张(其中209张为拼凑币,775张为剪切的残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临泉县支行鉴定,临泉县公安局送检的329张拼凑型货币为拼凑型假人民币(其中120张为拼凑完整的假币,209张为未拼凑完整的假币),另有为变造货币剪切的人民币主要防伪图像特征的残币775块。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治亮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银行开户信息及往来明细、收据、收条、病历、精神疾病鉴定申请、证人刘某、郭某、陈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治亮变造货币数额巨大的指控,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临泉县支行鉴定,其中120张为拼凑完整的假币,209张为未拼凑完整的假币。变造货币是以真实的货币为基本原料,采用挖补、撕揭、拼凑等方式,改变货币的外在形态,变造货币的数额应以实际变造出的货币的面额计算。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治亮变造货币数额巨大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宋治亮编造货币数额较大。被告人宋治亮未变造完整的部分,本院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