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何振国未经中国银监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伪造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对喀什嘉和商业银行的批准文件,成立喀什嘉和商业银行(重庆筹备处),聘请唐某、周某、蒋某等人为管理人员,并租赁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城房屋为办公地点。为招募股东,被告人何振国以喀什嘉和商业银行(重庆筹备处)的名义,通过印制宣传册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招募股东入股。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振国在重庆市江北区被公安民警捉获。
被告人何振国的行为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并建议判处何振国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