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金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381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波。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深圳市安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1月18日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11月23日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于2017年11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于淼,系吉林权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波犯抢劫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睿、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波及其辩护人于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王金波、梁某1(另案处理)、吉某1(另案处理),与曲某1、朱某1、王某1、孙某1、戴某1,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收费站附近一废弃的粮库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梁某1三人称曲某1等人以换牌方式使诈,梁某1、王金波、吉某1对曲某1等人进行殴打,抢走赌资和曲某1等人所带现金8000余元,并继续向曲某1等人索要现金,后梁某1找来曲某2、吉某2继续对曲某1等人进行辱骂殴打,以扣押曲某1等人的方式,向曲某1等人索要现金。后梁某1获得王某1托人送来的现金1万元,将其放走,继续控制曲某1、朱某1、孙某1三人,并向三人索要现金,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曲某1和梁某1约定的交钱地点,将梁某1、吉某2、曲某2抓获。后吉某1、王金波也被抓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1头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伤者朱某1腰背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伤者曲某1肢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曲某3、张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曲某1、朱某1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金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波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1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辩护人于淼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金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金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金波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返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被告人王金波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返赃、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请法庭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金波从轻判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王金波、梁某1(另案处理)、吉某1(另案处理),与曲某1、朱某1、王某1、孙某1、戴某1,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收费站附近一废弃的粮库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梁某1三人称曲某1等人以换牌方式使诈,梁某1、王金波、吉某1对曲某1等人进行殴打,抢走赌资和曲某1等人所带现金,并继续向曲某1等人索要现金8000余元,后梁某1找来曲某2、吉某2继续对曲某1等人进行辱骂殴打,以扣押曲某1等人的方式,向曲某1等人索要现金。后梁某1获得王某1托人送来的现金1万元,将其放走,继续控制曲某1、朱某1、孙某1三人,并向三人索要现金,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曲某1和梁某1约定的交钱地点,将梁某1、吉某2、曲某2抓获。后吉某1、王金波也被抓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1头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伤者朱某1腰背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伤者曲某1肢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金波家属与被害人曲某1、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王金波的自然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被告人王金波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深圳市安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于2014年1月18日释放。
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曲某1、王某1、孙某1经辨认得出2015年6月17日上午在公主岭市黑林子收费站附近参与犯罪的嫌疑人吉某1、王金波、戴某1。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王某1头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伤者朱某1腰背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伤者曲某1肢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赔偿谅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王金波与被害人曲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7、入所健康表,证明被告人王金波入所时无外伤,肢体活动正常。
8、证人任某1证言,证明2015年6月17日,任某1和张某1凑齐1万元钱来到公主岭市区的鸿运饺子馆,张某1将1万元钱给了王某1,王某1将钱给了一个挺高身上有纹身的男的(曲某2),那个男的就让王某1走了,并让王某1在四点半之前再掂的25000元钱送到饺子馆的事情经过。
9、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5年6月17日12时左右,曲某1给张某1打电话说曲某1和王某1出事了,让张某1赶快拿3万元钱过来,后张某1找到王某1的外甥任某1,二人凑够1万元钱来到公主岭市铁北的鸿运饺子馆,在王某1身边还有六七个男的在吃饭,张某1将1万元钱交给王某1,王某1又将钱交给一个挺高挺膀有纹身的男的,那个男的对王某1说四点半把钱收齐了,任某1、张某1、王某1出来上车后,王某1对张某1说曲某1等四人因耍钱被敲诈的事情经过。
10、证人曲某3证言,证明2015年6月17日15时多,其弟弟曲某1因耍钱被五六个人拘禁,得拿2.5万元钱才能放人的事情经过。
1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9点钟左右,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一个废弃的粮库内,王某1、曲某1、朱某1、老孙头、老寇子和一个戴金项链的男的坐庄推牌九,还有一个高个子男的和一个小个子男的帮着照注,玩到第三把牌时,这三名男的就说王某1、老寇子等人耍诈,就打了朱某1、曲某1、王某1,并将王某1等人的钱都抢走了,还强迫给王某1等人录像,并要老寇子交2.5万元,曲某1交2.5万元,王某1、老孙头、朱某1每人交1万元才放人,那个坐庄的男的说今天惦着不着钱就打死你们,还扒你们的皮,又打电话叫人,后来了一个二十多岁肚子有疤的男的和一个四十多岁有纹身的男的,有纹身的男的打了王某1、曲某1、朱某1,肚子有疤的男子没有动手,后老寇子给了坐庄男子2万元钱,打了5千元钱的欠条就走了,然后这五名男的,有拿棒子的,有拿炉钩子的,就看着王某1等人,曲某1就给张某1打电话让送钱来,大约10点钟左右,那个小个子的男子有事先走了,坐庄男子用车将王某1等人拉至铁北附近的一个饺子馆,这时任某1打电话说到了,坐庄男子就让肚子上有疤和有纹身的男子看着王某1出去接张某1和任某1,后张某1将此1万元钱交给坐庄男子后,坐庄男子对王某1说:“你可以走了,你管不管你哥们,天黑之前要是拿不来钱,就扒曲某1的皮”,任某1、张某1、王某1出来之后,王某1就给曲某1的哥哥曲某3打电话,说一是整两万元钱,把他们赎出来,二是报警,后曲某3选择报警的事情经过。
12、被害人孙某1陈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7点多,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一个废弃的粮库内,由老寇子作局东,王某1、孙某1、曲某1、朱某1和一个戴金链子的男子推牌九,另外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和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照注,刚玩第三把牌,这三名男子就说王某1等人换牌,并对曲某1、王某1、朱某1进行殴打,还将王某1等四人身上的钱全部抢走,之后戴金链子的男子打电话又找来两名男子,一名身上带纹身的,一名胸前带刀疤的,纹身男进屋后又打了曲某1一顿,戴金链子的男的向老寇子、王某1、孙某1、曲某1、朱某1每人要两万元钱,并用手机给这五人录像,之后老寇子筹到两万元钱,还写了一张五千元的欠条,给戴金链子的男的,老寇子走后,这五人就逼着孙某1等人打电话要钱,并说不拿钱就给你们送到铁北派出所去,拿完钱再放你们,后来戴金链子的男的将孙某1等四人拉至公主岭市桥洞子北边的一个饭店,王怀庆的外甥拿来了一万元钱交给戴金链子的男的,王怀庆走后,戴金链子的男的又将孙某1等人拉至飞机场,后又到吉平宾馆,期间戴金链子的男的、刀疤男等人不停的吓唬孙某1等人,并让孙某1等人掂搭钱,直至被警察抓获的事情经过。
13、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7点多,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一个废弃的粮库内,一个戴金链子的男的推牌九,一高一矮两个男的照注,曲某1、孙某1、王某1、老寇子、朱某1押,玩到第三把时,照注的说朱某1和王某1换牌,接着戴金链子的男的,高、矮照注的就过来对朱某1、王某1、曲某1拳打脚踢,并将现场的钱全部抢走,戴金链子的男的要求朱某1等人将换牌的事说出来并录像,让老寇子拿2.5万,曲某1和孙某1每人拿3.5万,朱某1、王某1每人1万元,钱拿来才能走,过了一会,又来两个男的,一个有纹身,一个肚子上有刀疤,纹身男听戴金链子的男的说明情况后,也动手打了朱某1等人,后老寇子拿来两万元钱,并写下五千元欠条才走,12点左右,矮个男的也走了,戴金链子的男的就将朱某1等人用车拉至公主岭市铁北鸿运小吃部吃饭,这时王某1的外甥拿来一万元钱给照注的高个了,王某1走后,戴金链子的男的等人又将朱某1等人拉到飞机场附近树林里,看着朱某1等人,并让其打电话要钱,过了一会,高个照注男子自己开车走了,戴金链子的男的、纹身男、肚子有刀疤的男子继续看着朱某1、曲某1、孙某1直至警察来了的事情经过。
14、被害人曲某1陈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早上7点多,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的一个粮库,戴金链子的男的坐庄推牌,曲某1、老寇子、、孙某1、王某1、朱某1押牌,另外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个男子和一个大个男子负责给戴金链子的男的照注,玩到第三把时,这三人就说王某1使诈,对曲某1、王某1、朱某1进行殴打,并将曲某1等人的钱全都抢走,还让老寇子、曲某1和孙某1每人交2.5万,王某1、朱某1每人交1万元才放人,后戴金链子的男的又电话叫来一个身上有纹身的男子和一个肚子有刀疤的男子,刀疤男继续殴打曲某1、朱某1,曲某1等人就打电话让人送钱,之后老寇子给了戴金链子的男的2万元现金,打了一张五千的收条就走了,下午1点时,戴金链子的男的等人将曲某1等人拉到公主岭市里的一个小吃部,后王某1的外甥来给送了1万元钱,王某1走后,曲某1等人继续借钱,戴金链子的男的等人又将曲某1等人开车拉至铁北街吉平宾馆附近并被警察抓获的事情经过。
15、被告人王金波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17日,王金波给梁某1打电话,梁某1当时没接电话后来又给打回来了,王金波问他有个地方能玩,问梁某1去不去,后来梁某1借的王金波,又接的吉某1一起去赌博,玩的时候是梁某1推,王金波和吉某1在旁边看着,吉某1逮到参与赌博的对方骗人了,他们也承认了,梁某1把台面上的钱都收走了,刚开始王金波、梁某1、吉某1都打了对方几下,梁某1说把钱都拿出来,拿完钱后吉某1说有事就先走了,梁某1给曲某2、吉某2打电话让他们来,二人来了之后,王金波说对方构成技术诈骗了要给派出所送去。中途一起吃了饭,吃饭的时候,有人送来一万元钱,吃完饭在往机场去的树林里呆了一会儿,梁某1说在那等对方送钱,对方没送,后来就到派出所附近了,王金波有事先走了,后来他们就被抓了。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王金波抢劫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波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波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金波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曲某1、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王金波在此次犯罪中积极参与,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金波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金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金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3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甘丽丽
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
人民陪审员 钟 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