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6 0:00:00

李小亮爆炸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亮,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枣阳市。2016年6月4日因涉嫌放火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亮犯爆炸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仕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李小亮在本市~口区解放大道338号金叶国际青木华世餐厅内,因劳动纠纷与老板晏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小亮为泄愤,在厨房将液化石油气罐的阀门打开,点燃泄露的燃气,造成减压阀部分烧毁,并引起瓶身爆炸危险,被晏某及时制止。晏某、被告人李小亮均全身多处被火焰烧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小亮及晏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李小亮抓获。案发后,晏某对被告人李小亮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技术照片、破案经过、病历、武汉武煤百江燃气公司的情况说明、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晏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丁某、严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亮因劳动纠纷,点燃液化石油气罐气体,引发气罐爆炸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虽造成二人轻微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李小亮归案后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小亮犯爆炸罪的指控成立,但认定属犯罪未遂不当,本院予以修正。根据被告人李小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小亮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谈毅

人民陪审员荣蕃洁

人民陪审员胡爱萍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