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邱长福爆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长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恒波,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长福犯爆炸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长福及其辩护人张恒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长福于2017年11月11日20时许,在本市龙山区银河花园小区A区22号楼2单元103室其前女友张某1家门口,因二人之间发生纠纷,张某1未开门并劝其离开无果后拨打110报警。南康分局民警出警后,在屋内调解二人纠纷时,邱长福到厨房将液化气罐拽到厨房门口处,拧开阀门、掏出打火机欲点燃,后被民警制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长福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邱长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称其没有掏出打火机,不懂法,不知道严重性。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煤气罐的杀伤力,被告人当庭认罪,系犯罪未遂,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当庭提供张某1出具的谅解书一份。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1日20时许,在辽源市龙山区银河花园三期22号楼2单元103室内,与现任男友宋某在家呆着,其前男友邱长福来敲门,其没有开,邱长福一直不走,还给开锁公司打电话,其报警。警察赶到后,邱长福进屋取自己衣物,后又进厨房把液化气罐拽到客厅,拧开阀门,并掏出打火机说:“今天我就让你们都死在这屋”。后被警察及其现男友控制住。

2、证人宋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在女友张某1住处,因其女友与前男友刚刚分手,产生纠纷。女友的前男友敲门,女友不给开门,后警察来了,该男子进卧室取完自己衣物后又进厨房拽出一个煤气罐,打开煤气罐说:“那就一起死吧”,说话间从裤兜里掏出一个东西准备点燃煤气罐。后其配合两名警察将该男子控制。

3、出警经过,证实南康分局民警吕帅、李城羽接到报警后,到达银河小区22号楼103室,看见一名男子站在门口敲门,二人对屋内报警女子表明身份后,女子打开防盗门,在报警女子同意后,敲门男子进卧室找自己东西,拿一条裤子和一双鞋。后又去厨房将煤气罐拽至客厅打开煤气罐并说一起死吧。说话间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燃煤气罐,被民警控制住并带回分局的事实经过。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公安机关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扣押液化气罐及打火机。

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邱长福自然身份情况。

7、被告人邱长福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因女友张某1要与其分手,其去二人租房处找张某1。敲门没有人开,打电话听见电话在屋内响了,张某1接电话说要和其分手,其要进屋取东西并一直敲门,张说不走就报警。后警察来了,张某1把门打开,其进屋取出棉裤和运动鞋,又走到厨房把煤气罐拽到客厅,并在客厅将煤气罐阀门打开,之后两名警察和那名陌生男子将其按倒并带至分局。液化气罐是一个月前灌的气,还剩一部分。

8、执法记录仪,证实案发经过。

综上,被告人邱长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并有证人证言及扣押物证清单、照片,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邱长福辩解其没有掏出打火机的辩解,因有出警民警及证人张某2、宋某证言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长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其行为及时被公安机关制止,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煤气罐的杀伤力的辩护意见,因煤气罐是否具有杀伤力不影响本罪构成,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邱长福悔罪表现,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爆炸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长福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班晓伟

人民陪审员王德智

人民陪审员刘延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