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1日20时许,在辽源市龙山区银河花园三期22号楼2单元103室内,与现任男友宋某在家呆着,其前男友邱长福来敲门,其没有开,邱长福一直不走,还给开锁公司打电话,其报警。警察赶到后,邱长福进屋取自己衣物,后又进厨房把液化气罐拽到客厅,拧开阀门,并掏出打火机说:“今天我就让你们都死在这屋”。后被警察及其现男友控制住。
2、证人宋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在女友张某1住处,因其女友与前男友刚刚分手,产生纠纷。女友的前男友敲门,女友不给开门,后警察来了,该男子进卧室取完自己衣物后又进厨房拽出一个煤气罐,打开煤气罐说:“那就一起死吧”,说话间从裤兜里掏出一个东西准备点燃煤气罐。后其配合两名警察将该男子控制。
3、出警经过,证实南康分局民警吕帅、李城羽接到报警后,到达银河小区22号楼103室,看见一名男子站在门口敲门,二人对屋内报警女子表明身份后,女子打开防盗门,在报警女子同意后,敲门男子进卧室找自己东西,拿一条裤子和一双鞋。后又去厨房将煤气罐拽至客厅打开煤气罐并说一起死吧。说话间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燃煤气罐,被民警控制住并带回分局的事实经过。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公安机关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扣押液化气罐及打火机。
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邱长福自然身份情况。
7、被告人邱长福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因女友张某1要与其分手,其去二人租房处找张某1。敲门没有人开,打电话听见电话在屋内响了,张某1接电话说要和其分手,其要进屋取东西并一直敲门,张说不走就报警。后警察来了,张某1把门打开,其进屋取出棉裤和运动鞋,又走到厨房把煤气罐拽到客厅,并在客厅将煤气罐阀门打开,之后两名警察和那名陌生男子将其按倒并带至分局。液化气罐是一个月前灌的气,还剩一部分。
8、执法记录仪,证实案发经过。
综上,被告人邱长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并有证人证言及扣押物证清单、照片,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邱长福辩解其没有掏出打火机的辩解,因有出警民警及证人张某2、宋某证言予以证实,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