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0 0:00:00

曹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现年46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12月23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所承包合阳县坊镇灵井村贾申沟的椒树地多次被安某某羊场的羊啃吃椒树和蔬菜,曹某某数次找羊场职工反映未果,遂产生向椒树地撒农药的念头。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曹某某骑着自家的电动三轮车到椒树地,将事前在家准备好的拌有“三九一一”农药的红薯片撒在椒树地和进椒树地的小路上后离开。同年12月15日,羊场员工雷某某和雷某某甲在合阳县坊镇灵井村沟底放羊时经过被告人曹某某家的椒树地时,羊吃食了被告人曹某某撒的红薯片,造成24只羊先后中毒死亡。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羊吞食的红薯片含有有机磷类农药“甲拌磷”成份。经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24只羊价值22062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安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之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特提起公诉,并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已赔偿且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家在合阳县坊镇灵井村贾申沟承包的沟地与被害人安某某在核桃沟承包的沟地东西相邻,曹某某在其承包的沟地种植花椒树和蔬菜,安某某在承包的沟地养羊。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该承包地的椒树等多次被安某某羊场的羊啃吃,被告人曹某某多次找羊场职工反映未果。2017年11月羊场的羊再次进入曹某某家椒树地啃吃椒树和白萝卜,被告人曹某某遂产生用农药拌红薯片毒害羊场羊的念头。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曹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椒树地,将事前在家准备好的拌有“三九一一”农药的红薯片撒在椒树地和进椒树地的小路上后离开。同年12月15日,羊场员工雷某某和雷某某甲放羊时经过被告人曹某某家的椒树地时,羊吃食了被告人曹某某撒的红薯片,造成24只羊先后中毒死亡。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羊吃的红薯片含有有机磷类农药“甲拌磷”成份。经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24只羊价值22062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安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合阳县公安局坊镇派出所于2017年12月16日11时许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合阳县新池镇宋家庄村八组村民安某某报警,称其在坊镇灵井村沟底养的二十几只羊被毒死了,要求出警。经调查,合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侦查。

2、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安某某于2017年12月16日报案:称其在坊镇灵井村沟地养的二十几只羊被人毒死了,要求出警。接警后,坊镇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询问安某某羊场放羊人雷某某和雷某某甲,两人称其于2017年12月15日11时许在灵井村沟底放羊时发现有几只羊口吐白沫,随后23只羊先后死亡,怀疑有人投毒。后联系刑警队对现场进行勘查,在灵井村村北贾申沟曹某某家椒树地发现数片撒落的红薯片、一双塑胶手套和一张塑料薄膜,均有浓烈的农药味。经侦查,曹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12月23日将曹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曹某某对在自家椒树地撒拌有“三九一一”农药的红薯片将羊场24只羊毒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曹某某,女,其作案时系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份他开始在合阳县坊镇灵井村西北沟底处筹建羊场,7、8月份就建成羊场,购进约100只羊,10月再购进约190只羊,11月份购进约270只羊,共存栏约560只羊,雇用雷某某甲、雷某某为放羊人。他的羊场是半养半放式的,羊场沟底有草场,2016年7月羊场的员工就开始在承包的沟底放羊,平时每次是放一半羊到外面吃草,一半在羊场饲养。2017年12月16日11时许,他羊场的员工给他打电话说羊场的20几只羊中毒死了,他怀疑是被人毒死的,就打电话报了警。随后他和警察一起去了坊镇灵井村沟底的羊场,发现21只羊中毒死了,接着刑警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现场解剖了一只羊,提取了羊胃里面的一些东西,抽取了一些羊血。第二天羊场员工说16日晚上又死了两只羊,17日早上死一只羊,共死了24只羊,其中20只羊是小尾寒羊和普通绵羊杂交的,还有几只山羊,体重80斤至120斤。

又证明,2017年6月的一天,羊场的员工给他说羊将别人椒树地的庄稼吃了,羊被抓走了,他让羊场的员工找坊镇灵井村的马某某处理的事情。这次他听羊场员工说是羊跑到曹某某家的花椒地里吃了红薯片被毒死的。

证人雷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15日10时许,他和雷某某将羊从沟底的羊圈赶出来到沟里放羊吃草,他在羊群前面带路,雷某某在羊群后面赶羊,途经沟半坡处有一水泉,水泉旁边有曹某某家几亩花椒地,羊群经过的时候跑进花椒地里,他俩将羊赶了出来,过了一会就发现几只羊嘴吐白沫、流口水,他俩就将羊群往回赶,在回羊圈的途中就有几只羊死了,14时许他俩将剩下的羊赶回羊圈,仍断断续续有羊死亡,之后经清点共死了24只羊,其中小尾寒羊17只,奶山羊5只,绒山羊2只,小尾寒羊共重约1200斤,奶山羊共重约350斤,绒山羊共重约90斤。

他们每次放羊的时候羊群要经过曹某某家的花椒地旁边,有时候羊会跑到花椒地里,他们的羊群几次跑到曹某某家椒树地里将椒树和蔬菜啃了。2017年6月初的一天,几只羊又跑到曹某某家椒树地里,当时曹某某和丈夫在地里干活,就抓住两只羊拉回家,随后他们与雷某某乙、马某某一起去找曹某某将羊要回。11月中旬羊群跑到椒树地将地里面的白萝卜啃光了,椒树地主人曾来羊场说让把羊管好。这次羊被毒死后,他们看到这家花椒地里撒了很多红薯片,而且红薯片上有很浓的农药味,羊是吃了红薯片死的。

证人雷某某的证言与证人雷某某甲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一致,能相互印证。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3月安某某从他手中转包的土地办羊场,2017年的6、7月份羊场的羊跑到曹某某家地里啃吃庄稼和椒树,是经过他将羊要回的。2017年12月15日,安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羊场的二十几只羊被人毒死了,问村北沟西边是谁家的地,他说是李某某丁(曹某某的丈夫)家的沟地,过了几天警察就将曹某某带走了,他才知道是曹某某在自己家地里下药将安某某的羊毒死了。

证人雷某某乙的证言证明,安某某羊场的羊经常跑到曹某某家地里吃庄稼,曹某某给羊场的员工反映过几次,让员工把羊管好不要再到她地里面祸害庄稼了,但是没有起作用,曹某某也不懂法,才采取毒羊这种办法解决问题。因为他是村里面的治安主任,曾经处理过两次矛盾,2017年的5、6月份,曹某某找他说羊场的羊经常跑到她家地里面啃花椒树,要求村上管一管,他随后让马某某告诉羊场的人要管好羊;2017年的6、7月份,羊场的羊啃吃曹某某家花椒树时,被抓了两只羊,随后是马某某从中说事,曹某某将羊还给了羊场。

证人李某某丁的证言证明,事发前他不知道妻子撒有毒红薯片的事,也不清楚农药来源。

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合阳县坊镇灵井村北沟内,该沟为东西走向,北靠马家岭村,东距百良镇李家河沟2.5公里,南接灵井村,西对殿下煤矿。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曹某某指认作案地点在合阳县坊镇灵井村贾申沟曹某某家椒树地。

8、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合价认定【2017】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24只死亡的羊于2017年12月2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062元。

9、鉴定文书证明,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做出的检验结果为:现场提取的检材橡胶手套、红薯片、死羊胃内容物中检出甲拌磷、乙硫磷成分。

10、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的丈夫与被害人安某某在灵井村支部书记马振冒、治安主任雷某某乙的见证下达成了和解,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安某某经济损失26000元并已给付,安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曹某某予以谅解。

11、营业执照证明,安某某系陕西梦之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

12、合阳县坊镇灵井村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曹某某家与安某某均承包贾申沟土地,双方东西相邻。

13、情况说明证明,3911和乙硫磷是两种农药,3911又名甲拌磷。3911属于高毒有机磷类农药,国家实行定点经营,限制使用,乙硫磷属于毒性较大农药,国家不限制使用。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后的3911药瓶经多方寻找无果。

1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她家的椒树地位于合阳县坊镇灵井村贾申沟的半沟处,呈阶梯状,核桃沟沟底是羊场承包的荒地和树林。2016年有人在核桃沟底修路、建厂房,建好后在里面养羊、养鸡、养鱼,并种植草料、玉米等农作物。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她正在坊镇灵井村冯家坡地里干活,发现贾申沟自己家的椒树地里有约30只羊在啃椒树、踩踏椒树地,她喊又没人理,于是她到椒树地将羊赶走,找了些树枝将羊踩踏的缺口补住就回家了。2017年4月份的一天,她去沟底花椒地里面补花椒树苗子,发现地里面到处都有羊踩踏的脚印,一些花椒树树皮有被羊啃过的痕迹,一些围在椒树地四周的树枝被羊撞开了,当时就非常生气,她又用树枝将被羊撞开的口子补好,同时还在地里面种了一些豆角、黄瓜、南瓜,种好后她就回家了。6月初发现她给蔬菜上面铺的塑料地膜被羊踩踏的不成样子,长出来的蔬菜也被羊啃光了,花椒树苗也被羊啃了,就非常生气,找到羊场的员工让他们平时放羊的时候负点责任,然后返回花椒地补住被羊撞开的口子。第二天下午,她和丈夫去花椒地锄地时,羊场的羊又在啃她家的花椒树,放羊的人就在旁边,她和丈夫在她家地里面抓了两只羊拉回家,后经马某某和雷某某乙说和,她把羊还给羊场。7月份她去摘花椒,同时种了2分地的白萝卜,11月中旬的一天她去花椒地里准备挖萝卜的时候,发现自己种的白萝卜被羊啃光了,她当时很生气,就去对羊场的人说“你们再让羊祸害我的地,把我逼急了,我就采取措施”。随后她在家想长期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就想在自己家的椒树地里面撒些拌有农药的红薯片,如果他的羊再来我家地里破坏我的椒树,就有可能吃到这些带有农药的红薯片,羊就会被毒死,就会引起放羊的人重视,不会再让羊破坏她家的椒树。

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8点多,她在家将三个红薯切成几十个红薯片,然后在家里门房柜子顶上取出十多年前给苹果树除虫时剩下的“三九一一”农药,将“三九一一”农药倒在红薯片上,拌匀后用塑料纸包起来,拿着塑胶手套和拌好农药的红薯片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贾申沟底自己家的花椒树地,将拌有农药的红薯片撒在进花椒地的小路上,又在花椒地周围撒了一圈,在地的中间乱撒了一些,撒完后将塑料纸和塑胶手套扔在她家花椒地里面,之后就回家去了。农药瓶子她扔了,被收垃圾的拉走了,切红薯用的菜刀在她家厨房放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物遭受损失,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经查证合法、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曹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辩护观点成立,应予以采信,结合合阳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党培江

审判员胡灵艳

人民陪审员赵安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