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陈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彰检公刑诉(2017)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彰武县人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6日16时30分许,在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平台子村夏家组46号杨甲甲家西50米处何甲某家的豆子地里,被告人陈某某为吓唬在该地放牛的人,将拌有胞衣、乐果的玉米粒种子投放在该片豆子地里,以达到不让其他人在此放牛的目的。2017年7月4日,经阜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在大地内投放的红色玉米粒中含有呋喃丹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彰武县双庙镇三台子村东三台子组村民,于2014年与二道河子乡平台子村村民何甲某同居生活。2017年6月26日16时30分许,在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平台子村夏家组何甲某家的豆子地里,被告人陈某某为吓唬在该地放牛的人,将拌有胞衣、乐果的玉米粒种子投放在该片豆子地里,以达到不让其他人在此放牛的目的。2017年7月4日,经阜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在大地内投放的红色玉米粒中含有呋喃丹成分。

2017年7月25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被害人田富学陈述,证人何甲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阜新市公安局(阜)公(司)鉴(理化)字(2017)37号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农用地内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陈某某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投犯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双青

审判员邵忠海

审判员李桂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