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被告人金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为防止牲畜进入其家位于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西南2华里处的玉米地觅食,将拌有种衣剂的约5、6市斤玉米投放在玉米地西侧。5月13日17时2分,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村民全某2在金某家玉米地附近放牧期间发现金某家玉米地西侧堆放拌有种衣剂的玉米便向科左后旗公安局吉尔嘎朗镇派出所电话报案。科左后旗公安局吉尔嘎朗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展开侦查。18时许,科左后旗公安局吉尔嘎朗镇派出所民警将金某传唤至吉尔嘎朗镇派出所后将其抓获归案。8月2日,经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金某投放的玉米粒中检出呋喃丹。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报案材料、科左后旗公安局吉尔嘎朗镇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科左后旗公安局受案回执,科左后旗公安局后公(吉)勘(2017)XXX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全某2证言,科左后旗公安局提取笔录,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通)公(司)鉴(理)字(2017)117号毒物检验报告,科左后旗公安局吉尔嘎朗镇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金某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实际,对被告人金某可以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特木乐

审判员王贵舟

人民陪审员白金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