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1多次发现,其位于XX县种植的2亩槐树有被羊只啃食的痕迹,为了防止槐树再次被羊只啃食,2017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黎某1将家中使用剩余的半瓶"百草枯"农药拌入玉米颗粒,全部投放到了槐树地埂边及水渠里,并在地埂边插了"地内有毒,后果自负"的告示牌。2017年9月7日早晨,景泰县草窝滩镇杨庄村村民李金文在该处放羊,发现水渠内的玉米颗粒,怀疑该玉米颗粒拌有农药,遂报警。公安机关提取了水渠内玉米颗粒及被告人黎某1家装农药的透明塑料瓶。2017年12月28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7)7375号检验报告鉴定,在被告人黎某1家地埂处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及其家中提取的透明塑料瓶中均检出"百草枯"。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人黎某2、李某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