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黎某1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1,甘肃省景泰县人,住景泰县。

审理经过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1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1多次发现,其位于XX县种植的2亩槐树有被羊只啃食的痕迹,为了防止槐树再次被羊只啃食,2017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黎某1将家中使用剩余的半瓶"百草枯"农药拌入玉米颗粒,全部投放到了槐树地埂边及水渠里,并在地埂边插了"地内有毒,后果自负"的告示牌。2017年9月7日早晨,景泰县草窝滩镇杨庄村村民李金文在该处放羊,发现水渠内的玉米颗粒,怀疑该玉米颗粒拌有农药,遂报警。公安机关提取了水渠内玉米颗粒及被告人黎某1家装农药的透明塑料瓶。2017年12月28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7)7375号检验报告鉴定,在被告人黎某1家地埂处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及其家中提取的透明塑料瓶中均检出"百草枯"。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人黎某2、李某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1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1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1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黎某1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黎某1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登岱

审判员贺德文

人民陪审员王佛元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