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3 0:00:00

杜某某投放危险物质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7年8月26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因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10时,被告人杜某某为防止位于桦南县大八浪乡大八浪村自家耕地的玉米被牲畜啃食,将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该地内。2017年8月23日8时,被害人宫某某放羊路过此地,羊群误食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致使44只羊中毒死亡。经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被毒死的44只羊价值人民币40800元;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提取的玉米粒和羊的胃内容均检验出氟乙酸根离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与被害人宫某某就民事赔偿自行和解,宫某某对杜某某表示谅解,并希望减轻对杜某某的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查明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大八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抓捕经过;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宫某1、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桦价认字(2017)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佳)公(刑技)鉴(毒化)字(2017)56号检验报告一份、提取物证登记表一张、赔偿协议书一份、谅解书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在自家地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会危及到公共安全,但为防止牲畜啃食农作物,故意投放拌有鼠药的玉米粒,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系坦白。同时考虑被告人杜某某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宫某某对被告人杜某某表示谅解,减轻了损害结果,被告人杜某某系初次犯罪,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故对被告人杜某某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车旭冉

审判员赵冬冬

人民陪审员张晓冬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