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夏立生在家吃饭时喝了一些酒,想到亲情淡薄,亲戚张某1经常欺负他家,便想着拉上张某1一起死。当天16时许,夏立生即从家中拿出两瓶没有使用完的“三唑磷”农药来到张某1家的水井边,自己将农药倒进瓶盖先喝了两瓶盖,然后迅速将两瓶农药中剩余部分全部倒入张某1家的水井中,并将农药瓶打碎在井边。夏立生因农药药性发作晕倒在张某1家的猪栏边上,后被送至长炼医院进行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家水井中提取的水样中含有三唑磷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立生明知被害人张某1家有9口人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人饮水,仍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于张某1家的水井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