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夏立生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立生,男,1960年7月8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汉族,文盲,务农,住岳阳市云溪区。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立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立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夏立生在家吃饭时喝了一些酒,想到亲情淡薄,亲戚张某1经常欺负他家,便想着拉上张某1一起死。当天16时许,夏立生即从家中拿出两瓶没有使用完的“三唑磷”农药来到张某1家的水井边,自己将农药倒进瓶盖先喝了两瓶盖,然后迅速将两瓶农药中剩余部分全部倒入张某1家的水井中,并将农药瓶打碎在井边。夏立生因农药药性发作晕倒在张某1家的猪栏边上,后被送至长炼医院进行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家水井中提取的水样中含有三唑磷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立生明知被害人张某1家有9口人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人饮水,仍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于张某1家的水井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夏立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夏立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1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夏立生从轻处罚。被告人夏立生住所地路口镇南岳村部分村民及南岳村省五村民小组、南岳村村民委员会请求对被告人夏立生从轻处理。

再查明,被告人夏立生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夏立生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险性较大,同时有可能存在再犯罪的风险,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立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病案单、出院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4、张某3、余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张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夏立生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立生明知被害人张某1家有9口人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人饮水,仍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于张某1家的水井中,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立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立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芳

人民陪审员曾炳皇

二0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