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王细生因接水、修路、筑墙等原因对德兴市李宅乡密川村村民不满已久。2017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细生途经其位于密川村里田坞92号的老宅附近时,产生投毒与村民同归于尽的念头。后被告人王细生从老宅内客厅后面的石磨下找到半袋含有甲拌磷成分的农药,走山路来到密川村里田坞千刀坞口的蓄水池处,利用蓄水池原有的简易木梯攀爬至池顶,从池顶水泥盖板缝隙处将半袋农药投进蓄水池内,其中少量农药洒落在水泥盖板边沿,之后其匆忙逃离。
李宅乡密川村里田坞千刀坞口蓄水池供应里田坞、土口、大坑三个自然村两百余户村民的日常生活用水。被告人王细生投放农药后,部分村民因饮用该水,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症状,后经医院诊疗未发生严重后果。
2017年9月23日晚,被告人王细生被告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在其老宅内查获部分残余农药。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物检验鉴定,水塔内水样、现场提取及被告人家中查获的紫色农药颗粒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签名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细生供述,证实2017年9月20日晚,其骑摩托车途径自己老房子门前,看见家门口路很差,想到村里不出面帮忙修路,又想到新房子自来水,村里也不帮忙接,很气愤,觉得里田坞的人对其不好,还想到自己的种种不如意,就想和大家一起去死好。其从自己老房子大堂石磨下找到半包“氟兰丹”(呋喃丹),从一条山路走向山上的水塔,到达水塔时,天还没黑,其从一个木头架子走到水塔上面,看到水塔上面的水泥板没有盖好,于是就将半袋“氟兰丹”全部倒进水塔里面,然后下来,把装“氟兰丹”的袋子随手扔在回村的路边。其自己一时想不开,也喝了投了毒的水,感觉喉咙有些难受。
被害人叶某1、叶某2、叶某3、方某、童某、叶某4等陈述,证实了上述被害人家某2016年10月接通了自来水管道之后,家里平时生活饮用水都是使用从里田坞水塔里的水。2017年9月21日后上述人家大部分出现了不适症状,包括恶心、头晕、口干、胃不适、尿频、腹痛、腹泻等症状。其中七人在听说水塔被人下毒后即可去到德兴市人民医院做检查,医生在检查后均表示没大碍,但若是慢性毒药,损伤无法即可查出。
证人叶某5证言,证实其在李宅乡街上开了一家“知凤农资店”卖种子、农药等。店内近三年未卖过甲克(本地又称“呋喃丹”),王细生在店内买过农药但买的并不是甲克。
被害人汪某1陈述,证实了里坞村整个村庄的百姓家基本上都安装的了自来水管道,水源就是来自于离村庄大概一千五百米左右的山坞里的一个大的蓄水池。该蓄水池是2016年村里百姓凑钱做起来的,安装了自来水的家就要按水的使用量交钱,钱是交给汪某2。其家在村口,进出村庄的人其均可看见,2017年9月21日晚,其看见王金泉(即王细生)骑着摩托车头顶探照灯进入村子。他之前因想要在新房子里装自来水管道又不愿出安装费,被汪某2拒绝而不满,也曾因村里因不给他家老房子门口修路而生气。
证人汪某2证言,证实了其平常负责里坞村自来水管理,2017年9月22日其接到村民电话称里田坞的自来水被人投毒,于是其即前往了解情况,喝了水发现确实存在农药的味道。其赶到水塔,发现有浓重的农药味,水塔的水泥盖被移开少许距离,且被移开的位置,水泥盖凹槽的位置有一些颗粒状的蓝色农药;王细生多次提出想要在新房子里装自来水管道又不愿出安装费被其拒绝,而心生不满。
证人叶某6证言,证实其系王细生前妻,两人还住同一房子不同楼层。2017年9月20日晚也曾骑摩托车离开过家,不知何时回来的;因村里未修路到王细生家老房子以及没有帮王细生家接里田坞的自来水这两件事而对里田坞的人心生不满过。
证人洪某证言,证实其在密川村经营了一家“密川金生农资店”,店内有卖“氟兰丹”的农药,呈蓝紫色的颗粒状,学名甲克。王金泉(即王细生)多年前在其店内买过“氟兰丹”。
证人施某1证言,证实了其妻叶某5在李宅街上开了一家“之凤农资店”,店内近三年未卖过“甲克”这种农药。“甲克”是“氟兰丹”的一种,含有甲拌磷和克百威两种成分,只要含有甲拌磷和克百威的农药都统称为“氟兰丹”。
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王细生指认投毒农药的摆放地点以及投毒地点的情况。
搜查笔录,证实了在被告人王细生老宅的大堂后侧石磨上搜到一包“甲克”,疑似里田坞水塔被投放的农药。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了李宅乡密川村里田坞水塔封盖南侧边上可见少量紫色颗粒状固体遗留,散发刺激性气味。
鉴定文书,证实了送检的现场提取水塔内水样、现场提取的紫色颗粒、王细生家中提取的紫色颗粒中均检测出甲拌磷成分。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王细生在李宅辖区内居住期间无吸毒记录及违法犯罪记录。
谅解书,证实在本案的审理期间,上述被害人签名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15、归案情况、人口信息表,证实2017年9月22日13时许,侦查机关接村民报案有人在当地蓄水池内投放农药,随即开展调查,在对现场周边走访时发现了王细生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依法传唤,并于当日对其进行审讯,其对自己向蓄水池内投放农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细生出生于1958年4月7日,犯罪时,已成年,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细生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经传唤后归案系自首的辩护意见。
经查,侦查机关在村民报案后,即开展侦查活动,侦查人员在调查走访时已发现王细生有重大作案嫌疑,对其犯罪行为已有掌握,遂对其依法传唤,而后王细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经传唤归案,而非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而非自首。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