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东春为防止动物破坏其地里的庄稼,用农药甲拌磷拌玉米粒,投放于莘县徐庄镇史河口村东头金线河西边的斜坡上。2017年4月28日15时许,村民史存兴在河边放羊时,羊群吃下被下毒的玉米粒,导致六只山羊死亡。经鉴定,在现场提取的玉米粒中检出甲拌磷成分,死羊总价值495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死羊照片一宗。
二、书证:1.被告人史东春的户籍证明一份。2.莘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无犯罪记录查询各一份。3.赔偿协议一份。
三、证人史某1、史某2的证言。
四、被告人史东春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1.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一份。2.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六、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并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