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6 0:00:00

齐翠英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翠英,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翠英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梁、代理检察员毕天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翠英及其辩护人袁吉祥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7日10时许,在东平县接山镇黄徐庄村,被告人齐翠英为使自家麦地的麦苗不被啃食,将麦麸和玉米粒拌上农药后撒在自家的麦地里。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将被告人齐翠英现场查获,当场扣押剩下的麦麸和玉米粒,并在其家中扣押了作案使用的农药2瓶。经鉴定,从送检的麦麸及玉米粒混合物中检查出甲拌磷、毒死蜱、氯氰菊酯成分,从送检的深色药瓶内的不明液体中检出敌敌畏、氧化乐果成分,从送检的“高氯毒死蜱”药瓶内的不明液体中检出毒死蜱成分。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齐翠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翠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齐翠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齐翠英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10时许,在东平县接山镇黄徐庄村,被告人齐翠英为使自家麦地的麦苗不被啃食,将麦麸和玉米粒拌上农药后撒在自家的麦地里。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将被告人齐翠英现场查获,当场扣押剩下的麦麸和玉米粒,并在其家中扣押了作案使用的农药2瓶。经鉴定,从送检的麦麸及玉米粒混合物中检查出甲拌磷、毒死蜱、氯氰菊酯成分,从送检的深色药瓶内的不明液体中检出敌敌畏、氧化乐果成分,从送检的“高氯毒死蜱”药瓶内的不明液体中检出毒死蜱成分。

被告人齐翠英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刘某于2016年12月7日报案至东平县公安局,东平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7日,民警到麦地现场将齐翠英传唤到案;户籍证明,证实齐翠英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家在黄徐庄村西北山上承包了一片地,现在养羊。2016年12月7日10时许,其看见其家羊圈前面的地里,一名妇女在往自家麦地里放毒玉米,味很大,是从袋子里弄出来的,放了有二三分地,都放到麦地背上一堆一堆的,其怕药死自家的羊,就报警了,很快民警就到了现场。其家的羊没有吃到拌了药的玉米。

2.证人袁某1证言证实,其是黄徐庄村的村主任。袁绪贞在村西北的山上养羊,附近种麦子的群众因为羊啃麦苗的事没少找村里,让村里出面管。袁绪贞不承认是他家羊啃的,附近山上就是他在养羊,群众首先得怀疑他。

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在村北边山根底下有1.7亩地,和齐翠英家的地是地邻。村北山上袁绪贞圈了一块地养羊,早的时候也养鸡。养了有六七十只羊,养了六七年了。这几年来,山根附近的麦地麦苗经常被啃食,其家麦地麦苗也有被羊啃食的情况。村里还有两三户养羊的,一户养个两三只,有时也往村北里放养。

4.证人袁某2证言证实,其有一块地在齐翠英家的地南边。山上袁绪贞圈了一块地养了七八十只羊,附近麦地的麦苗经常被啃食,都是一个村的,其也不好意思说他。村里还有几户放羊的,都是养一两只,有时也往村北地里去放羊。

5.证人袁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黄徐庄村的支部书记,村里只有几户养羊的,也没养多少只。一般就是在家喂养,有空就到外面放羊。放的羊有时会啃食农户的庄稼。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齐翠英的供述证实,黄徐庄村北面山下面有其家的两块地,每年种上麦子后,基本上没有收成,或者减产很厉害,种的麦子都是被羊啃了或被鸡破坏了,尤其是山上那家姓袁的养羊的破坏的最厉害,他在山上也养羊也养鸡,麦子地就在羊圈下面,种上麦子后,其基本上天天去看看麦子去,发现好几次其家的麦子被羊啃食了,实在没办法了,其就想着在麦子地里撒点农药防止麦苗再被啃食。2016年12月7日上午,其用两瓶农药,一瓶是“1605”,另一瓶没有名字,用这两种药拌上麦麸和玉米粒,掺好之后撒到了其家的麦地里去了,在一块地里撒了1斤多药就被山上那家人举报了,民警就到了现场,把剩下的麦麸和玉米粒扣留。被撒农药的地有二三分,9席或10席,药撒在席子背上了。羊吃了撒的药以后会死。其撒药就是为了防止羊再啃其家的麦子,其家麦子年年减产。

(四)勘验、检查笔录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2月7日,民警在齐翠英家中搜到两瓶农药药瓶,予以扣押;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现场位于东平县接山镇黄徐庄村齐翠英家麦地内,齐翠英家麦地位于黄徐村西北侧、刘某家南侧山坡上,麦地内南北向及东西向的地埂上每隔一段距离均可见一小堆麸子与玉米粒的混合物堆放于地面。

(五)鉴定意见

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麸子及玉米粒混合物中检出甲拌磷、毒死蜱、氯氰菊酯成分,从送检的深色药瓶内的不明液体中检出敌敌畏、氧化乐果成分,从送检的“高氯毒死蜱”药瓶内的不明液体中检出毒死蜱成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翠英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齐翠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齐翠英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观全案,齐翠英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翠英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井长生

审判员李大伟

人民陪审员尹新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方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