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庞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文盲,河北省广平县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7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海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县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且严重醉酒(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9.7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广平县孟固中学东边的童心幼儿园门前时撞上路旁树木,在倒车时又撞上被害人曹某1停放于童心幼儿园前的桑塔纳轿车,后庞某某继续驾车行驶。曹某1、朱某等人发现后,即驾驶牌照为冀A×××××的北汽绅宝轿车进行追赶,在超过庞某某所驾车辆后,庞某某将阻挡其车辆的冀A×××××北汽绅宝轿车的右后门撞坏后继续行驶,曹某1等人继续驾车追赶。庞某某所驾车辆因陷入沟中停止行驶后,被害人朱某下车予以阻拦,因庞某某强行驾车继续行驶致朱某右臂被刮伤。经鉴定,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两车损坏物品价值为8120元。

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庞某某被广平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不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危险驾驶罪。

被上诉人答辩情况

辩护人冯海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且严重醉酒(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9.7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广平县孟固中学东边的童心幼儿园门前时撞上路旁树木,在倒车时又撞上被害人曹某1停放于童心幼儿园前的桑塔纳轿车,后庞某某继续驾车行驶。曹某1、朱某等人发现后,即驾驶牌照为冀A×××××的北汽绅宝轿车进行追赶,在超过庞某某所驾车辆后,庞某某将阻挡其车辆的冀A×××××北汽绅宝轿车的右后门撞坏后继续行驶,曹某1等人继续驾车追赶。庞某某所驾车辆因陷入沟中停止行驶后,被害人朱某下车予以阻拦,因庞某某强行驾车继续行驶致朱某右臂被刮伤。经鉴定,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两车损坏物品价值为812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曹某2证言,证实2017年12月7日晚上21时左右,正在童心幼儿园东侧鸡公煲饭店吃饭,听见外面有人吵吵,就从饭店出来看见童心幼儿园门口停的一辆轿车尾部被撞了,一辆石家庄牌照的奇瑞牌越野车正向西跑,曹某1从西边跑回来,开另外一辆车去追,其就和朱某、曹某6一起上车和曹某1一起去追车,追到离现场大概500米的地方,逃跑的那辆车慢下来了,几乎快停下来了。曹某1把车开到那辆车的前边,其三个人准备下车去拦他,其从右后门下车去拉驾驶室车门,那辆车突然向前开,撞到曹某1驾驶的右后门上,把其手挤伤了,那辆车又向西跑了,然后其三个人也回到车上,一直追到东孟固村西南角田间小路上,那辆车卡在路上停了下来,其四个人把司机从车上拉下来,闻见司机满身酒气,然后在现场等交警来处理。

2、证人曹某3证言,证实2017年10月7日晚上21时25分左右,其在童心幼儿园东侧鸡公煲饭店吃饭,听见外边有撞击的声音,从饭店出来看见路南停的一辆车被撞了,一辆奇瑞牌越野车正向西走了四五十米远,走的不快,跑着追上他喊他也不停,一撵他跑的越快,这时就有辆车去追他,后来就坐上张某1的车也去追车,追到离现场有500米的地方,曹某1开车停到逃逸车的前边,逃逸车撞了曹某1的车又向西跑了,车旁边还有人。其和张某1到村西头把车停下来,步行到了村西南角田间小路上,逃逸车卡在路上不能动了,司机已经下车了。随后交警就到了。

3、证人张某1证言的内容与曹某3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曹某4证言,证实2017年10月7日晚上21时左右,其在饭店门口打电话,听见“咣”的一声,扭脸看见一辆越野撞到路北树上,停了有一两分钟又向后倒车,倒车时倒的很猛,又撞到童心幼儿园门口停着的一辆轿车,其就跑向饭店喊人,等饭店有人出去时,那辆车已将向西跑了。

5、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7年10月8日早晨,其来门市上后,发现其市前树上挂的一个红色广告牌被撞坏了,听曹某1讲对方喝醉酒了,先撞上其挂的牌子和树,倒车后又把曹某1停在童心幼儿园的便道上的车撞坏了,后逃跑到西南地里才追上。

6、证人秦某1证言,证实2017年10月7日晚上广平县公安交警大队的民警带着一个喝醉的人来我们医院看病,当时看到这个人的眉目有外伤,有一个不足1公分的伤口(未处理),其他的地方就没有伤了。这个喝醉的人就放在病房睡着了,大概又过了几分钟,又有两个人来我这看病,一个叫曹某2,一个叫朱某。

7、证人曹某5证言,证实2017年10月7日晚上9点多,其在饭店门口打电话期间听“嘭”的一声,就顺着声音看去,看见一辆奇瑞SUV撞到了路边的树上,随后该车向后倒车,将曹某1的大众牌轿车撞到了,其就到饭店喊了一声看是谁的车,曹某1出去看到是自己的车后,肇事车辆就往西跑了。

8.被害人曹某1陈述,证实2017年10月7日晚上大概21点25分左右其听见外面有撞车的声音,这时在饭店门口打电话的曹某5喊其说外面的车被撞了,出门后看见被撞到台阶上了。一辆奇瑞瑞虎车向西慢慢走,其跑出去喊他他也不停,其跑回饭店开着朋友的车去追,车上加其共四个人去追,其中有后来受伤的两个人(朱某、曹某2)。追到离事故现场西有500米的地方,那辆车熄火了,其把车停在那车的前边,朱某和曹某2下车拦车,那辆车撞到其车的右后门上,朱某和曹某2也被撞伤了,那辆车继续往西逃逸。其四个人又回到车上向西追。一直追到东孟固西南角田间小路上,那辆车的右轮掉到沟里跑不动。那人也不下车,就把那人从车上拽下来,闻到司机酒气很大,就把车钥匙拔下来,然后等交警来处理。

9、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与曹某1陈述基本相一致,其胳膊被车刮伤了。

10、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0月7日晚上21时左右,其喝完酒,喝了大概半斤白酒。驾驶一辆蓝色越野式奇瑞汽车,车牌照是冀A×××××,行驶至广平县东孟固一个幼儿园附近的时候,撞到一辆白色的轿车后,从旁边出来几个人,就开始来其车旁边,让其下车,其害怕挨打就没有下车,一直开着向西走,随后有车追其,旁边又来一辆车撞到其车门上,其掉到路沟后,就停车了,上来两个人就把其从车上拽了出来,拽了出来以后把车驾驶室玻璃砸了,还把手机拿走了,后来交警队的人来了,把其送到医院了。

11、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价认字(2017)第56号)鉴定意见,证实2017年10月16日委托鉴定被损坏物品总价格为8120元。其中,上海大众桑塔纳牌轿车损失为5050元,北汽绅宝X65牌轿车损失价格为3070元。

12、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公物鉴(伤检)字【2017】第271号)鉴定意见,证实朱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3、酒精检测报告(编号:2017-1904)检测结果,证实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7mg/100ml。

14、现场勘查记录、示意图一张、照片十张、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其行为给不特定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危险,并致两车损坏、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庞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辩称构成危险驾驶罪及辩护人冯海刚提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某某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庞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光霞

人民陪审员李长海

人民陪审员王俊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