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徐光远与其妻子陈秀丽在本区纸坊街四贤路心连心大药房附近占道经营熟食流动摊位时,遇城管执法人员劝阻、制止,被告人徐光远为阻止城管人员执法,在现场有多人围观的情况下,打开煤气罐阀门释放煤气,并用打火机点燃,瞬间形成巨大火苗后,被告人徐光远自行将煤气罐阀门关闭。后被告人徐光远明知城管执法人员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光远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及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光远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