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周相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相和,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小学文化,住岳阳县。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辉,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相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了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相和及其辩护人张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周相和无证、醉酒驾驶套牌湘FXXXXX的白色面包车途经岳阳县中洲乡中洲村福强蔬菜基地路段时与由被害人李某1驾驶并载有被害人沈某1、李某2的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1等三人当场死亡及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相和离开了现场。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06.99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相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相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张国辉提出酒精检测的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之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指控被告人醉酒驾驶证据不足;被告人周相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定性为交通肇事;被告人周相和具有自首情节,愿意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周相和在叔叔周某1家吃午饭时使用一次性塑料杯饮用了半杯约一两多谷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周相和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自己的一辆悬挂套牌湘FXXXXX的白色面包车由岳阳县中洲乡三江村九组前往中洲乡驻地宝塔集镇给岳父家送菜秧,在途经岳阳县中洲乡中洲村福强蔬菜基地路段时,靠左超越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后靠右行驶,因车速过快,冲到了道路右边的泥巴路基上,而后周相和驾车向左急打方向盘,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载满板材的手扶拖拉机会车后,靠左逆向行驶,与跟在手扶拖拉机车后由被害人李某1(男)驾驶并载有被害人沈某1(男,李某1的姐夫)、李某2(女,系李某1的姐姐、沈某1之妻)的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相撞;因车速过快及醉酒驾驶,被告人周相和驾车将被害人李某1撞飞后越过公路左边的护栏,跌落在护栏边的草坪里,将被害人沈某1、李某2撞飞至公路左边水深约一米多的蓄水渠内,造成李某1、沈某1、李某2三人当场死亡及车辆严重受损。案发后,被告人周相和下车察看了现场,见到躺在路边的李某1已死亡,便向亲属拔打了一个电话说“这辈子完了,我撞死人了”,又把肇事车停在了路边,因怕挨打,然后步行离开了现场。现场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周相和向宝塔集镇方向行走至十字渠电排后电话报警自首。当天下午4时40时,公安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周相和带至岳阳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抽取了被告人周相和的静脉血液,血液样本送至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06.99mg/100ml。2017年9月30日,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意见,认定被告人周相和醉酒驾车且无证驾驶伪造的机动车牌面包车逆行,初步认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1驾车超载(核定载客2人,实载3人)且未带安全头盔,初步认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沈某1、李某2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周相和供述自己有8年驾驶经验,但在湖南省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发现被告人周相和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本案肇事车是被告人周相和在2013年下半年用人民币2200元购买,是一台无发动机号、无车架号、无行驶证的“三无”车辆。案发后,被告人周相和赔偿了三名死者的亲属安葬费人民币3万元;岳阳县人民政府和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中补偿了三名死者的亲属安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岳阳县中洲乡人民政府救济了三名死者的亲属共计人民币4.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死者的近亲属沈某2、李某3等人以被告人周相和的犯罪行为致使自己遭受物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因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周相和的亲属又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周相和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收款收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付某、周某2、姚某、周某1、李某4、周某3、杨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相和的供述与辩解;

4、血样提取登记表、尸检报告、CT检查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明确的界限。从犯罪客观方面看,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的行为,该行为大都表现为一次事故及一个相互有直接联系的现场,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即立刻采取了有效措施以避免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如紧急刹车、保护现场并报警,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因车速过快等原因而造成多次事故发生的情况,但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建立在行为人发生第一次事故时即采取措施并尽力避免的基础上,并与第一次事故有着直接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发案现场往往持续相连而成为一个整体;而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多个行为、多起事故和多个现场,即行为人在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车继续行进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故意犯罪,并不要求必须有严重后果发生,但这类犯罪往往会发生多车受损、多人伤亡之危害结果。在犯罪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本身可能是明知的;作为过失犯罪,交通肇事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动机;而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则是故意,即对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其中,间接故意的目的并不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而是在追求其他目的如为逃避罪责而逃逸、躲避警察或群众追捕的过程中采取了驾车逃窜的方式,且明知这种方式会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看,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体内容不尽一致。

被告人周相和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无驾驶证且醉酒驾驶套牌车辆高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从本案案发的过程和案发后被告人周相和的行为分析,被告人周相和没有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是自恃有驾驶技能,明知无牌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的主观心态,客观上造成了三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相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应予变更。被告人周相和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关于酒精检测的鉴定意见,确实存在瑕疵,后经鉴定机关及公安办案人员作出书面补充说明,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周相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相和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称“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之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指控被告人醉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周相和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驶无证套牌机动车辆肇事,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相和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相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有自首情节,愿意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相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旺兴

人民陪审员杨育书

人民陪审员熊岳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柳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