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7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栖霞市苏家店镇苏家店村。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5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衣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Y×××××面包车在本村村民苏某甲家门口摁喇叭并与苏某甲发生纠纷,为达到泄愤目的,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在苏某甲家附近道路上冲着苏某甲及其母亲曹某某等人乱冲乱撞,致使曹某某在躲避时将右胳膊和左腿擦伤,对来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另查明,苏某某赔偿曹某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取得了曹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认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宝华

人民陪审员林红宾

人民陪审员范永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