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Y×××××面包车在本村村民苏某甲家门口摁喇叭并与苏某甲发生纠纷,为达到泄愤目的,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在苏某甲家附近道路上冲着苏某甲及其母亲曹某某等人乱冲乱撞,致使曹某某在躲避时将右胳膊和左腿擦伤,对来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另查明,苏某某赔偿曹某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取得了曹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认证、质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