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4 0:00:00

王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霆,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河东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2018年1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霆驾驶牌照号为津M×××××的大众牌汽车至本市南开区西市大街新东方学校门前办事。当日9时许,王霆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冲突并将王某1驾驶的牌照号为津M×××××的五菱牌汽车车牌扭下。后王某1站在王霆车前理论,王霆启动车辆,致该车前部与王某1腿部发生碰撞,后王某1倒在该车前车盖处。王霆不顾王某1的喊叫,驾车以高于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的速度,沿西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先后拐入广开二马路、黄河道、广开大街等车辆、行人较多的道路,最终行驶至广开派出所门前停车,该过程持续5分钟,行驶距离约1.5公里。期间,王某1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双手抓住汽车雨刷器、前机盖的缝隙和前门A柱等处,处于晃动状态,造成王某1双臂擦伤及腰部扭伤。案发后,被告人王霆补偿了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霆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具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霆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医院诊断证明书,证人王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资料,涉案车辆照片及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户籍证明,收条及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霆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霆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曹琳

人民陪审员张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