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霆驾驶牌照号为津M×××××的大众牌汽车至本市南开区西市大街新东方学校门前办事。当日9时许,王霆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冲突并将王某1驾驶的牌照号为津M×××××的五菱牌汽车车牌扭下。后王某1站在王霆车前理论,王霆启动车辆,致该车前部与王某1腿部发生碰撞,后王某1倒在该车前车盖处。王霆不顾王某1的喊叫,驾车以高于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的速度,沿西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先后拐入广开二马路、黄河道、广开大街等车辆、行人较多的道路,最终行驶至广开派出所门前停车,该过程持续5分钟,行驶距离约1.5公里。期间,王某1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双手抓住汽车雨刷器、前机盖的缝隙和前门A柱等处,处于晃动状态,造成王某1双臂擦伤及腰部扭伤。案发后,被告人王霆补偿了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霆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具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霆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