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1 0:00:00

刘光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光明,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永修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挺杰、马洋,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光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光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阅卷和审查上诉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7月始,被告人刘光明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租赁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十五社高排背兴太三路1197号楼房作为仓库,并转租给他人存放及运输货物,期间仓库内存放有大量危险化学品。2017年6月22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现场清查,当场缴获危险化学品(包括过氧化氢、氢氟酸、氯酸钠、磷酸等)共1246.328吨。2017年6月26日,刘光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判以经庭审质证的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光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光明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光明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刘光明上诉认为:1.其经营的仓库远离居民生活区和社会基础设施,且存放的货物大部分是腐蚀性的,没有爆炸性、放射性、有毒性等危险性,对社会危害性很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主观恶意,未造成严重后果;2.其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3.其是企业负责人,判处实刑会影响企业运行,造成“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综上,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被上诉人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上诉意见一致。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光明非法储存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刘光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本案的定性,经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公私财产危害结果的发生。上诉人刘光明为牟利,未经许可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其主观上并未积极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公私财产危害结果的发生。原判认定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准确。上诉人刘光明非法储存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关于上诉人刘光明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刘光明犯罪情节较轻,可宣告缓刑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涉案仓库查获了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危险化学品。上诉人刘光明明知其不具备存储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仍开办仓库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业务。其作案的时间长,仅查获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达1200多吨。上诉人刘光明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依法不应宣告缓刑。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惟认定上诉人刘光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准确,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0111刑初87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判决。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0111刑初87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判决。

三、上诉人刘光明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伦铭健

审判员龚帆

审判员陈骏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晓霞